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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的官制
2014年第5期 —— 八面来风 作者:文/陈绍辉

       楚国官制,从楚武王草创之时起,就“不与中原之号谥”,自成体系,别具一格。与中原诸夏相比,楚国的官制迥异的风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官名有别。楚国官员,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普遍称尹,自成一系,独具特色。二是体制有别。如果说中原各国的官员管理体制可以用丞相负责制来概括的话,那么,楚国实行的则是令尹负责制。令尹是最高行政长官,为百官之长。令尹之下又设有军事职官、司法监察职官、手工业职官、教育职官、史官、乐官等各职能部门。在地方,首创县制,按照郡、县政权组织形式设置各级地方官员。三是官制与爵制相脱离。

王权和中央行政机构

  楚王自始至终都是楚国政权的核心。楚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威严,可以臣服一切,号令一切,对大臣亦享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武王时期的莫敖屈瑕,成王时期的令尹子玉、子上,共王时期的令尹子辛等大臣之死,均说明了这一点。

  在强大王权的支持下,楚国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中央行政机构,这在当时是具有先进意义的。楚国中央行政机构大致说来,由朝廷职官、楚王近臣、宫廷职官三大部分组成。

  在楚国的中央行政机构中,地位最高、权力最大的官员是令尹。他仅次于楚王,位居百官之首,总理全国的内政、军事和外交,负有号令一切、指挥一切的职责,大概相当中原各国的相位一职。令尹原则上由王族子孙担任,但也有例外的。在非常时期,楚王以外来能人担任此职,如楚文王以申国俘虏彭仲爽为令尹,楚悼王以卫人吴起为令尹。令尹虽位高权重,但楚王可以凭借其至高无上的王权,随时对其加以制衡。楚成王时期的令尹子文和楚庄王时期的令尹孙叔敖,是楚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两个令尹。令尹之下是左尹、右尹,他们是令尹的副手,其职责是辅佐令尹。战国时期左尹还主管楚国司法。左尹、右尹可以升为令尹,此二职多由王族子孙或客卿担任。

  司马是位居令尹之下的又一重要的中央官员,主掌军政、军赋及武器装备。其地位仅次于令尹,居百官第二位,所起的作用十分巨大。司马既受命于楚王,又受令尹节制。司马与令尹作为相与将,同为楚王的主要助手,被称为楚国的二卿。左司马和右司马是司马的副职,主要担当大司马的辅佐。司马原来是楚国的中央官员,后来楚国的某些地方重镇中也出现司马一职,这可能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

  在楚国,长期保留着一种从古老的氏族制度遗留下来的官员叫莫敖。这一官职最早是楚国贵族族长的称呼,为楚国某些大贵族所世袭,如楚国三大姓之一的屈氏家族就曾长期世袭这一职位。莫敖的地位是日益下降的。楚未设令尹时,其地位最高。后居令尹之下,掌管楚国的军国大事,领兵出征。随着楚国氏族制的衰落,其权力日益缩小,后来位居司马之后。虽然莫敖一职一直延续到战国时期,但到后来的作用已经十分有限了,偶尔也受楚王的派遣出使国外,从事一些外交活动。

  为便于令尹总理国家日常行政事务,楚国在令尹之下设立了众多行政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均对令尹负责。

  楚国经济方面的官员主要有工尹、玉尹、司徒、市令、新造尹等等。工尹主要负责管理日常手工业;玉尹专门负责管理玉器行业;司徒负责掌管劳役事务;市令负责管理市场;新造尹专门负责管理官府手工作坊中的事务;芋尹掌管农业中牲畜的捕杀、生产和屠宰事务;蓝尹负责掌管山泽之地;陵尹侧重于掌管王室的陵墓。

  司败是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的中央官员。此外,还有一种叫做廷理的官员,其职责可能是专门管理宫中违法乱纪之事,其执法权可以直达太子和楚王。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楚国出现了外交方面的专职官员,主要有太宰、候人、谒者等。太宰是主持外交的官员;少宰直接接受太宰的领导,是太宰的副手;候人负责在边境上接待工作;谒者负责处理外交和内交之间的各种事务。楚国专职军事官员主要有:上柱国、大将军、上将军、稗将军、右领、右尹、军率、军吏、典令等。

  楚王近臣,主要是负责太子及其年幼楚王的教育和管理的官员。这种官员主要有师、傅、保三种。师和傅的职责侧重于教育。保的职责与师和傅有所不同,侧重于对楚王和太子的日常教育和生活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此外,还有在楚王身边纪言纪事的“史”、“左史”,为楚王决疑的卜尹等。

  楚国的王权十分强大,为了便于行使王权,同时加强对各级官员的监控,楚国设立了宫廷之官,专门掌管王宫内的日常行政事务以及负责对中央和地方官员的监督管理等相关事务。楚国宫廷职官主要有:负责楚王宫中行政事务的王尹,主管楚王在宫中日常生活的“僕”,负责楚王宫内养马事务的宫厩尹、监马尹和校人,专门服侍楚王坐车骑马的中射土或中射,全面负责宫廷警卫的环列之尹,管理宫中官员的朗尹,战国时期出现的专门管理楚王宗族事务的三闾大夫,以及掌管宫廷音乐的乐尹等。

县制和地方职官

  在地方行政建制上,楚人率先打破了封邑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在对新占领的地区不再采用分封制,而是创县制以加强管理。自武王首创县制,灭权国改为权县后,楚人奉行这一政策相沿不替。楚县多是在被灭国的基础上建成的。楚灭国以后,一般是将亡国贵族迁出,另行安置。同时,就其土地、人民及都城建立楚县,由楚王委任县尹(县公)统治管理。

  楚县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而且拥有军队,具有军事职能。楚县不同于世袭的采邑,其直属于以楚王为核心的中央政府,是一种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地方行政权力机构。县尹由楚王任免,不能世袭。县尹对县只享有治理权,而无所有权。楚县的建立和发展,对楚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化和楚国的迅速发展壮大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在楚县内,县尹是最高行政长官,总管境内一切军政。县内还有—些与中央职官相同的地方官,如管理司法的司败、管理经济和军事的司马等。县之下是乡,乡设有乡长。乡之下是州,州设有州公。州之下是里,里设有里公(里长)。

  楚人选任官员以“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旧臣的后代),举不失德,赏不失劳”为原则,以从外人中选拔优秀人才为例外。

楚国官制对后世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一是对秦末农民起义军影响颇大。起义的楚人所用的官名,如令尹、司马等,都是楚国所旧有。二是有的官职为后世长期保留。这以柱国一职最具代表性。秦末农民起义军曾先后以项梁为楚王上柱国、陈婴为上柱国。汉初,义阳侯吴郢以长沙柱国侯。至于后魏孝庄帝时,有柱国大将军。后周置上柱国大将军。隋唐以后,置上柱国和柱国,为勋官,至清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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