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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2014年第5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潘家永

       [案例] 小李大学毕业后被某酒厂聘用,在技术开发部工作。由于小李属于接触厂里工艺配方等核心机密的人员范围,厂方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小李在酒厂工作6年后只得辞职,到妻子工作所在地生活。由于一直恪守竞业限制协议,辞职近一年来都没有合适的工作。小李希望原酒厂给予他适当经济补偿,却被拒绝。酒厂的理由是双方当初没有就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事宜作出约定。那么,员工辞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条款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如果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怎么办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据此,小李有权要求酒厂按上述规定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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