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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四种作用 推进法治建设
2013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蔡明虎 高胜前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个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按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应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治建设中应发挥好四种作用。

  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拥有地方立法权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有法可依是前提。首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需要,不断加强地方法规的制定,加快立法步伐,为地方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法规的过程中,同样肩负着法规的解释说明、修改补充和撤销不适当的法规的责任,以保障各项法规具体明确、科学规范,便于操作,从而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服务。

  监督保证作用。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的监督是法治建设中最具有权威和法律效力的监督。一是保证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普遍采取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依法治理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形式对“一府两院”的依法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内容上注重围绕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对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了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二是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采取规范人事任免程序、法律知识考试等有效形式和方法,加强对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保证其依法行政。同时,不断深化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督促选举任命干部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

  组织协调作用。法治建设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人大的职能作用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优势,人大所处的地位,使其具有可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协调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关系。因此,组织工作还应以人大为主,政府及司法部门积极配合。一方面,人大工作具有对具体事项相对超脱的特点;另一方面,法治建设由党委领导、人大组织,“一府两院”执行和配合比较符合实际。这样既可以体现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也有利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宣传教育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依法治理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和思想基础。当前,不学法、不懂法、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仍是法治建设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践中人大为解决这个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关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决议决定中,都对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把这项工作列入执法检查内容,通过有效措施,增强了工作效果。第二,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普法工作的报告,认真查找普法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推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结合有关民主法制方面的纪念活动,或是配合新的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加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力度,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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