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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法制化新篇章 ——《湖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解读
2014年第8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鲁芳

    2010102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与此相应,2014731,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我省实施办法。

  我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保障、农村社区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新的实施办法,吸纳了全国村民自治立法的最新成果,总结了我省村民自治实践的新经验,也是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自治智慧的结晶。它的颁布实施将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保证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村委会建设是关键

  村民委员会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是来自于村民并为村民办事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是村民选举出来为大伙办事的人。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村委会如何产生以及应当履行什么职责,老百姓并不十分清晰。真的像村民们所说的“他们愿意咋样就咋样”吗?不!实施办法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以及任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不仅如此,在人大立法调研和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发展本村的公益事业上积极发挥作用。村民代表则提出,要积极支持和组织老百姓发展多种经营,尤其要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发展。立法机关对此予以积极回应,在实施办法中对村委会的职责作了规定:一是组织实施本村村庄规划、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修和维护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二是推进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培育;三是支持和引导村民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等历史文物古迹,传承优秀文化遗产;四是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共同发展等等。

                            政府支持是保障

  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项事务,但却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代表我国最基层政府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这种关系就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实施增加村民委员会负担的行为,这是底线。但是,还有上线:各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当前,基层普遍反映,村民委员会运转经费严重不足,村干部履职能力和条件亟待提高,应当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村委会成员激励保障机制,以保障村委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有效开展。据此,我省实施办法专设“村民自治保障”一章,从村民自治的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培训指导等多方面予以明确:一是对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二是建立健全县级统筹为主、省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收入补充的村民自治经费保障制度;三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给予工作补贴,并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给予适当补贴;四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对于办理公益事业所需经费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五是规定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帮助提高其履职能力的内容;六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实施增加村民委员会负担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主议事是基础

  村级民主议事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也是直接民主的重要体现。其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健全、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让乡亲们自愿、方便、可行地参与议决村里的事情,是保证民主议事,完善民主决策,推进村民自治的要义。实施办法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一是强调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应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对村民会议的组成、召开、行使的职权以及讨论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二是针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补充作用。特别是在村民代表的推选、人数以及职责等方面作出了可操作、有特色的规定,比如: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其总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五人,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对村民代表的职责以及不合格的村民代表的撤换也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三是围绕发挥村民小组会议这个最基本组织形式的作用,对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对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任期以及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利于发挥村民小组这一最基层“自治单元”的基础性作用。

                              民主监督是焦点

  村级民主监督,已经越来越成为村民自治中关注的重要内容,也是使村民自治机制充满活力、富有公信力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日益规范,民主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但不少地方也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决策议事不民主、村务公开走形式、干部监督缺力度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广大村民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为此,实施办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以及要求,如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村委会成员履职评议情况等,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询问,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十日内作出答复;二是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维护了村民的监督权。针对实践中少数地方村民自治变为“村委会干部”自治的问题,通过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了其负责监督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等具体职责。尤其是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等。与此同时,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等监督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等等;三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对村务的参与权。实施办法从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印章使用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制度入手,解决村民们关注的“印章权”的管理问题。建立村务档案管理制度,设立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专柜,对村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一保存。

                                  社区建设是新篇

  我国现阶段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仍然滞后,农村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与城市的差距仍然很大,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带来了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对于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村民自治新形式,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实施办法着眼于新的历史要求和时代特征,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精神,创制性地专门设立“农村社区建设”一章,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统筹规划农村社区,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二是农村社区建设应当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将产业发展、教育保障、社会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促使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办理公共事务,完善社区服务;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开展村民活动;四是充分发挥服务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驻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村民自治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切实保障了村民们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省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实施,必将使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健全,基层民主更加发展,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将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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