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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地方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014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巩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握时代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发挥地方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地方立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走向快速发展的。1978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我国历史新的一页,迎来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了适应新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早在197812月,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就提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按照这一精神,1979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1982年宪法又进一步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较大的立法权,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权,从而使我国的立法体制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大大加快了我国的立法步伐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立法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总结立法实践,又对我国立法体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权主要掌握在国家,同时又赋予地方一定的制定法规权,但不得同国家立法相抵触,所以,地方立法不是独立的一级立法,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地方实际开展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现行地方性法规有8000多部,我省现行地方法规有188部,为推进地方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地方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执行性不高,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上位法衔接不够,甚至相互矛盾、相互“打架”;一些地方性法规授权性和原则性条款较多,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人民群众法律制度“好用、管用”的要求和期待存在较大差距,必须加以认真研究解决。

  从理论上讲,法对经济社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引导作用、规范作用、调节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和推动作用。也就是说,任何一部法对经济社会都有引导作用、规范作用、调节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和推动作用。这些作用发挥的强弱,取决于法的内容。过去,我们强调的是法的规范作用、调节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法的引领作用、推动作用发挥得不够。现阶段,强调发挥法的引导作用、推动作用,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是对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认识的深化,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强调发挥法的引导作用、推动作用,就是要让法发挥上述作用的同时,更加突出地发挥法的引领作用和推动作用。因此,我们的立法思维和立法方法要有所转变。

  一是把立法融入地方全面深化改革之中。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更加重视采取立法方式,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用好立法资源,以国家强制力引导和推动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要更加重视发挥立法在顶层设计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对于立法机关来说,要更加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高度关注改革进程,积极研究改革中的立法问题,确保及时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更好发挥法规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作用。一些应兴应改的事情,有了政治决策后,要及时推进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推进;对改革创新发展有立法需求的,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这样既能保证立法不断适应实践发展,有效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也有利于推动和督促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

  二是积极做好立法的立项工作。立法项目的确定是立法工作的启动环节,它对于积极谋划和推动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十分重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把握立项主导权,紧紧围绕贯彻中央和地方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出发,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科学立项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过程中,增加了“公推公选”环节,将初选的25件立法建议项目在省内主要媒体上推出,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要求,积极开展立项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

  三是积极做好法案的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要求,加强立法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把握法案起草的主动权。要精心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科学确定提请审议时间。加强与法案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由省政府部门、法制办和省人大专(工)委和法规工作室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法规起草协调小组机制,及时掌握法案起草进展以及起草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督促和推动起草单位按时提请审议。对于综合性较强或者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对经济社会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法案,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更多地承担法案起草工作。

     四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迫切要求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有效发挥。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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