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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履行通知义务
2013年第10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潘家永

[案例] 徐某于20118月向沈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2年。今年8月,陆某拿着徐某写给沈某的借条以及他与沈某所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找到徐某,称:沈某在20128月向其借款3.5万元,借期1年,按照他与沈某的书面协议,沈某已经将徐某所欠的3万元债权转让他了,现在他是这3万元借款的债权人,并要求徐某在半个月内向他清偿这3万元,否则就到法院起诉。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徐某可否拒绝陆某的还款要求?

[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可见,如果债权不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就可以依法转让。但是,转让债权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债权人即让与人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债权的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内效力。这是说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受让债权而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债权人。二是对外效力。这是说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就所转让的债权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履行义务,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义务,但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本案中,沈某对徐某享有3万元债权,且不存在上述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因而他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给陆某,且无须征得徐某的同意。但是,在债权转让后,应当及时通知徐某。由于沈某在转让时未通知徐某,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徐某不发生效力,徐某完全可以拒绝陆某的还款请求。即使陆某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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