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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之我见
2013年第10期 —— 调查研究 作者:陈珍珠

    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监督工作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更为有力、更有章法、更富成效。回顾近几年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笔者体会到要增强监督实效,必须突出做好以下几点。

  科学确定监督议题。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根据工作连续性特点,并参考人大工作具体情况提出初步监督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通过人大网等媒体,广泛征集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结合调研、视察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约访等活动,不断丰富监督工作议题资源,明确监督重点,正确行使监督权。

  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每年选择23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监督,在视察、调研的深度和广度上多下功夫,视察和调研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以呈阅件方式送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阅,以增强监督实效。

  有序拓宽监督渠道。坚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的监督过程,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关系民生的重点问题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

  强化跟踪监督制度。对涉及面广、问题多、影响大的工作,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增强办理力度。在督办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反馈,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对“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新要求,使监督与被监督围绕推进工作的目标形成良性互动。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通过的基础上,对会议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表决,并明确未获通过的处置办法,逐步实现积极有效的全程监督。对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不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执行不力、执行效果不好,多次督办不落实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手段,切实增强监督效力。

  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必须增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心尽责行使好监督权,认真深入调研,通过综合分析调研情况,形成事实充分、观点鲜明、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提高监督水平。

       加强人大监督力量。要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完善代表依法辞职、引咎辞职和代表资格终止制度,以提高人大代表整体履职能力。逐步增加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人数,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大胆提拔重用德才兼备人大干部。在坚持精简、统一、高效、廉洁的编制原则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机构编制。可借鉴探索在机关内部增设专门监督机构,以克服现有各专业机构归口监督不力问题,实现日常监督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作者系武汉市江夏区人大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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