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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绘制新时期地方立法蓝图
2013年第8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李革胜 巩俊 郑文金

    省人大换届后,及时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谋划立法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2013年—2017年)》,随后省委转发了该规划。规划明确了我省今后五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的总要求,绘制出今后五年我省地方立法的美好蓝图。

    科学路径保障科学编制       

  探索科学路径、保障科学编制,是做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编制面临的首要任务。为提高地方立法的计划性、系统性,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2012年初,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起草了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当年5月,工作方案报经省委主要领导同意后,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问计于民,先后向在鄂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两院”以及有关机关、团体发出通知近1000份,征集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和省人大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建议项目。法规工作室调研组还赴襄阳、黄石、阳新、应城等市县,向当地人大代表、政府法制办、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征求有关立法工作和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赴省外学习考察编制立法规划的经验和做法。为加强配套性、实施性立法,促进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法规工作室对我省地方性法规与242件上位法律配套情况予以统计分析,掌握尚未配套立法的情况。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形成了规划(草案建议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规划(草案建议稿)及时呈报省委。省委对立法工作规划高度重视,515日,省委书记李鸿忠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有关规划编制情况的汇报,原则同意规划草案,同时对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及规划项目等提出了很多重要意见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省委常委会会议的精神,对草案作了认真研究修改,并按程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617日,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召开,全面部署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落实五年立法工作规划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着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水平,为加快建设“五个湖北”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规划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以科学理念选择立法项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规划采取“立法规划项目+立法项目库”的模式,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共安排立法规划项目52件,这些项目的立法条件比较成熟,五年内可提请审议;立法项目库项目95件,需进一步调研论证。立法规划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上位法变动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可适当调整、补充。在具体选择五年规划项目时,注重把握以下科学理念: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未来十年是我省发展的“黄金十年”,“五个湖北”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湖北的具体体现。编制规划时,紧紧围绕“五个湖北”建设和全省中心工作展开,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更好地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突出重点,解决难题。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着力解决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将发展规划条例、社会建设促进条例、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文化发展促进条例等列入立法工作规划。

  法制统一,协调一致。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注重立、改、废相结合,对国家制定或修改上位法后,需要地方制定配套性、实施性法规,或者原有地方性法规与新的上位法相抵触需修改的,列入规划,维护法制统一。编制规划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拟安排的立法项目,优先列入规划。52件规划项目中,与上位法相配套的实施性和授权性立法项目25件,着眼于解决我省的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项目27件,分别占规划项目总数的48%52%

  控制总量,保证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尤为重要。编制规划时,坚持有所立、有所不立,合理使用立法资源;统筹平衡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立法事项,合理分配立法工作量;保证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和审议,着力提高立法水平。共列入规划项目52件,按过去每年的立法量,总体上可行。从内容上看,内务司法类11件,财政经济类11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类8件,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类2件,农业与农村类10件,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类6件,人大工作和其他类项目4件,相对平衡。

    科学定位促进科学谋划

  省人大常委会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经验,将规划名称由“立法规划”改为“立法工作规划”。规划除安排立法项目外,还结合当前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省今后一段时期的立法工作予以谋划。

  新的起点,地方立法如何定位?规划给出了答案: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湖北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执行性,为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规划提出,立法要坚持党的领导,要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有机结合,善于使党的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的共同意志,要自觉贯彻和体现党的主张,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对重要立法事项及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向省委汇报,自觉服从省委领导,积极争取省委的支持。

       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规的实施效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永恒主题。规划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中心,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有很多新举措:要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积极开展立法项目论证;完善法规多元化起草和提案机制,保证法规草案的质量。充分发挥专委专门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职能,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完善表决机制,实行“二审三通过”,对重要争议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探索在法规通过前增加评估环节,对法规条文的科学性、出台的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保证立法质量。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立法的主体。规划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坚持和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公众意见吸纳情况反馈制度, 研究试行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被采纳的社会公众予以奖励的制度。加强同立法基层联系点的联系,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专家咨询、委托起草等途径,进一步发挥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及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规划提出,要统筹编制和实施立法计划规划,积极推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立法。加强对法规起草的提前介入和指导,在起草阶段成立由政府部门、政府法制办、人大专(工)委和专家组成的起草协调小组,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完善和落实立法事项协调机制,加强人大对法规审议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同时,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

       立法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规划提出,要重视法的实施,加强立法工作宣传,为法规得到正确适用和自觉遵守营造良好环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人是第一因素。规划强调,要加大教育培训、岗位交流、重点使用力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立法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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