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父母房屋拆迁女儿代付房款,安置房产权归谁
2013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潘家永

编辑同志:

       去年,老徐的屋子被划入拆迁范围。根据安置方案,老徐只要再拿16万元就可得到一套118㎡的房子。但因收入微薄,且老俩口都是常年的“药罐子”,实在拿不出这笔钱,于是就求助于女儿徐燕。徐燕凑足了16万元,带着老徐去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徐燕又以父亲岁数大,行动不便为由,让父亲将相关的事项书面委托给她办理。今年初,徐燕拿到钥匙后偷偷装好房子,自己一家搬了进去。老徐说当初是向女儿借钱买安置房,产权该属于他老俩口,因此要求女儿腾房。但徐燕却一口咬定拿钱时父亲同意房子归她,而且她花了数万元进行了装修。请问,这套安置房到底该归谁?如果属于老徐所有,那么徐燕能否就自己装修花费要求父亲折价补偿?

   读者  唐照兵

唐照兵同志:

       根据法律规定,房子应归老徐老俩口所有。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规定,安置的主体是拆迁户,而徐燕并非拆迁户,不具备购买安置房的主体资格,也并非是拆迁安置协议的签约主体。因此,徐燕不是权利的享有者,所缴付的16万元,仅是代老徐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说明其是安置房的购买者。其次,《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徐燕主张该安置房归她所有,那么就应当举证证明老徐将该安置房明确转让给自己,并办理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否则即便出资16万元,也不能抗辩老徐是房主的法律事实。最后,徐燕没有征得父亲同意,对房子进行装修所花去的费用能否要求老徐折价赔偿,要分情况处理。如果老徐愿意接受该装修,即属于对房屋的添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徐燕可以主张折价补偿。如果老徐不接受徐燕对房屋所做的装修,则应认定徐燕的行为构成对老徐物权的不法侵害,老徐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律师   潘家永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