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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两审三通过”
2013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郑文金

   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即实行“两审制”。盘点我省近十年立法,除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监督法办法、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几件地方性法规实行“三审制”外,绝大多数实行“两审制”,法规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后,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作适当修改,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从实践看,实行“两审制”,基本上保证了立法质量,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步入“法律体系完善时代”。新的形势对立法质量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德江委员长讲,越是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时代的要求,是人民的期盼。近些年,一些地方在审议、表决工作机制上做出探索,如在坚持“两审制”的基础上开展隔次表决,值得借鉴。今年初,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实行“两审三通过”的意见》,为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做好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今后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三通过”;对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或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情况复杂、需要充分审议的法规案,可以进行三审。

实行“两审三通过”,是我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有益尝试。201211月,《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由省政府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时,组成人员提出很多意见、建议。一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省内外深入开展调研活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在此基础上,对法规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二审稿。2013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二审。审议时,新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革命老区发展从规划先行、市场引导、人才激励、财政投入、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很多重要意见。会后,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带领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认真研究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形成建议表决稿,先后送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召开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秦巴山区、幕阜山区等革命老区部分市、州、县参加的专题会议,听取意见。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作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随后常委会会议以高票通过了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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