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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2022年第12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张绍明 郑文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许多重大理论和理念,其中新发展理念是最重要、最主要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一个重要领域就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贯彻落实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以体现新发展理念的高质量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更好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立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发展理念,是我们党关于创新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升华,也是传统文化中革故鼎新、生生不息智慧的时代彰显,着力解决发展动力问题。“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地方立法要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善于把握好 “守”与“变”、“定”与“动”的辩证关系,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创新发展相适应,“打破坛坛罐罐”,以立法促改革促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从湖北近些年的实践看,省人大注重围绕支撑创新发展开展全方位立法,先后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湖北自贸试验区条例、开发区条例、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等,对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新区等创新发展进行授权赋能;出台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方金融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制定修订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科技进步条例、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等,深化放管服改革,配强配优人才、资金、技术等市场要素,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助推我省加快建设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同时,注重立法工作自身的创新,实行“双组长制”,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共同解决立法中重大问题;坚持地方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一体推进,使立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融入守法,这些创新举措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其二,协调发展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协调发展理论的创造性运用,是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这要求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兼顾,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与保护、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乡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等立法,推动城乡一体、区域协同发展,增强发展整体性、协同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围绕解决好“三农”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率先通过代表大会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着力解决当前制约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体制机制问题,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提供参考。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湖北人大组织召开协同立法联席会议、签订框架协议,制定《关于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推动有关城市群出台了《关于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决定》以及公共交通一体化、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旅游一体化等决定;围绕大别山生态环境保护、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等,推动相关城市与周边省份城市开展省际协同立法。与此同时,提升地方立法工作的协调性,湖北有立法权的人大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立法工作格局,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项、起草、审议、修改、实施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开展磷石膏污染防治、促进茶产业发展等“小切口”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建立立法修法快速反应机制;平衡处理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多数与少数以及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关系,对立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敢于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切刀、划杠、立规,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其三,绿色发展理念是我们党对自然界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理论认识上的升华和飞跃,着力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这要求地方立法必须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处理好发展与生态的关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自觉提升立法“含绿量”,增强“绿色”在法规中的权重,擦亮生态立法“新名片”。

    湖北是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省份,也是三峡工程所在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筑牢长江中游生态安全屏障、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湖北责任重大、责无旁贷。近年来,湖北人大在制定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保法规的基础上,又突出地抓了清江流域、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天然林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立法,密织生态保护地方法规网。在生态保护领域立法中,坚持重点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从严治理相结合,建立产业发展负面清单,严禁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其他相关立法中,人大始终秉承绿色原则,处理好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审议修改相关法规、开展立法中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牢牢守住生态环境这条红线。通过持续多年的努力,逐步形成湖北比较完备的生态环保法规制度,老百姓说,“现在生态立法占比多了,绿色条文越来越细了”。

    其四,开放发展理念是我们党基于改革开放成功经验的历史总结,以扩大开放推进改革发展,着力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这要求地方立法及立法者必须切实解放思想,胸怀天下,拓展国际国内两个视野,通过立法推动发展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一方面,湖北地方立法注重将开放发展理念贯穿于每一件法规中,为市场主体走出去、引进来、联得上,发展经济、扩大开放提供引领和制度支撑。如湖北自贸试验区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缩减负面清单范围,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引导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通过并购、参股、股权投资等形式开展境外投资或者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等,支持自贸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建设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湖北省专利条例明确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专利,支持企业通过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或者企业并购等方式引进国外先进专利技术。另一方面,坚持开放式开门式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社会各方参与地方立法途径,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湖北是全国较早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省份,目前联系点增加到19个,实现所有市州和行政层级全覆盖,涉及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城乡社区、市场主体等,让每一件立法体现满满的民意。2018年以来,湖北人大联合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共建“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先后召开立法论证会110余场次,参与46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草拟修改工作,提供立法咨询建议106件次,发挥立法智囊作用,联合开展立法学教育实践,培养立法专业人才,取得突出成效。

    其五,共享发展理念是我们党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共享”“共富”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旨在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着力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要求地方立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补短板、强弱项,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的立法,增强公共服务的普惠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湖北人大近年来加大“共享”立法的力度,努力补齐“共享”法规制度上的短板,先后制定广播电视条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图书馆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慈善条例等,保障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全民健身设施共建共享,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工作中,注重立法资源的共享,加强立法经验的省内外交流互动,“见贤思齐”。认真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兄弟省区市人大的立法成果和工作经验,与本地实际紧密结合,同时加强湖北相关立法的推介交流,建立“立法工作共同体”,实现制度成果的共建共治共享,推动制度创新发展。

    新发展理念是旗帜,是新时代的号角!地方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必将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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