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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极少运用初探
2013年第7期 —— 调查研究 作者:王世智

   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诸多原因,质询案提出或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极少。

       质询权极少运用的原因

  质询权在宪法、监督法、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而且法律对质询行为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多年来,质询这一项法定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宣传不到位;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识不到位;三是代表履职不到位。

  宣传不到位,不会行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现有法律中关于质询权的规定,宣传得不深不透,没有像议案、建议权那样经常宣传,反复学习,导致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质询权不太了解,对其运作程序不太熟悉。

  认识不到位,不敢行使。质询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刚性监督手段,人们对质询权的认识有差异。首先是有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希望提质询案。这也是质询案往往难以由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原因之一。提质询案,一怕捅漏子,二怕家丑外扬。其次是“一府两院”认为,当面质询,就是出他们的“洋相”。再次是这些部门手中掌握着各种权力,听惯了甜言蜜语的奉承话,听不得半句逆耳忠言批评话。质询须当面锣、对面鼓地向受质询单位提出责问,容易得罪人,而受质询的部门大多是掌握着人、财、物和审批等项权力的实权单位,代表往往怕质询后关系弄僵,今后办事受刁难,因而不敢轻易去捅这“马蜂窝”。

  履职不到位,不愿行使。由于现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占有较大比例,他们不愿也不可能提质询案。来自基层没有一官半职的人大代表,有的在大会分组审议工作报告等议案时,看官员眼色行事,对有些问题看在眼里,即使想行使质询权,但又怕会被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答复,反而惹来麻烦。

       提出质询案的基本要求

  对于质询案的提出,地方组织法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程序上的规定。

  法定时间要求。质询案必须在本级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在大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的质询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不能提出质询案。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召开会议才能行使质询职权,也只有开会,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才能一起讨论提出质询案,被质询机关也便于当面口头或书面作出答复。

  法定联名要求。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设区的市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一府两院”的质询案。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不能单独提出质询案,提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联名人数。

  法定对象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大会议期间,质询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只能是本级人民政府。

  法定内容要求。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内容,即写明受质询的本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相关的人和事;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没有明确的问题,被质询机关就无法答复;必须写明质询的原由、质询的理由和情况,但也必须是被质询对象职权范围之内,具有法律和政策、事实依据的问题。

       质询权的有效运用

  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敢于和善于行使监督权,代表的履职水平和作用才可能有质的提升,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来。而作为监督手段中颇具威力的质询,也才有可能从法律文本走向现实。

  敢于运用。敢于运用是指有决心、有胆量去做某件事。质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充分认识人大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对某些不满意的问题提出质询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珍惜人民赋予的职务和权力,勇于开展质询。在质询中,凡是应该质询的问题,不仅要及时利用会议机会开展质询,而且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善于运用。所谓善于运用,一要学习和掌握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质询。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熟悉有关质询的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开展质询,做到有理有据。二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突出质询重点。质询内容应是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的重大事项,着眼点要放在有关国家机关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上;违反同级或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上;有关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和徇私枉法行为上。三要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讲求质询效果。在人大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普遍关心、集中反映最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是什么,以选准质询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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