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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 助力健康湖北建设——修订后的《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解读
2022年第1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王亚平 万莎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自2013年制定后的首次全面修订。这次修订,是在全面总结我省近十年来全民健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全民健身高质量开展、助力健康湖北建设、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条例》围绕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等方面补短板,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去哪儿健身”“怎么健身”和全民健身活动“谁来组织”“如何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省全民健身工作体制机制、明晰部门职责、强化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升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以法治方式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

 

着力破解难题,促进全民健身设施共建共享

  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相比,场地设施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利用不充分等矛盾依然突出。如何解决群众“健身难”的问题,破解的关键在于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为群众提供广覆盖、普惠性的全民健身设施,推进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条例》强调,全民健身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遵循科学文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均等性、便利性。同时,从规划、建设、补建以及合理有效利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解决难以就近健身的问题。要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兼顾、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优先保障贴近社区、便利可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合理利用空间资源建设健身步道、绿道、自行车道等与生产生活空间相互融合的全民健身设施。同时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建设条件的,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健身设施。

  解决“一地难求”的问题。要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根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广场等全民健身设施。鼓励在文化、商业、娱乐、旅游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旧厂房、仓库和商业设施等改建全民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强足球场、游泳场所以及户外运动营地、登山道等设施建设。

  解决“一场难求”的问题。针对专业体育场馆消费高、预约难等问题,《条例》在扩大增量的同时,注重盘活存量,对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开放力度。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运营维护需要和服务内容,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综合性公园、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同时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单位内部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明确政府对开放体育设施的支持和保障。

  解决“管理不善”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规范化,明确管理责任人,《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捐赠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居民住宅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或者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同时要求,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和服务等制度,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健身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强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等。

 

加大组织力度,拓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广度和深度

  全民健身在继续解决“有没有”的同时,还要把更多精力放在解决“好不好”“优不优”上;如何引导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身活动,就要解决“谁来组织”“怎么健身”的问题。

  统筹做好运动会的组织工作。明确省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促进公民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运动会。同时,挖掘、整理和推广具有湖北特色的龙舟、武术、摆手舞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定期举办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者活动。

  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向基层延伸。积极开展群众身边的小型多样健身赛事和活动,推动更多运动项目进社区、进基层。《条例》规定省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民健身活动指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健身活动。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文化站(点)拓展体育服务功能。

  突出特殊群体全民健身活动保障。为保障全民健身工作完整、全面地惠及各类人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健身活动的保障,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指导作了专门规定,要求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健身活动,培养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强化了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同时,要求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要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

  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体育社会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发展我国社会体育事业尤其在服务基层体育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条例》规定各类体育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公众科学健身。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培训、退出机制和评价激励制度,保证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鼓励更多体育专业人才加入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活动。

 

提高服务水平,补齐全民健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短板

  从“要我健身”到“我要健身”再到“我会健身”,只有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全民健身才会走向常态化,成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标配”。

  加强科学健身指导。让体育科学“飞入寻常百姓家”,为大众所知所用,《条例》明确每年八月八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宣传周;政府及其体育等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宣传周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体质监测、知识讲座、科学健身指导等全民健身主题活动。同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普及健身知识,发布科学健身指引;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结合体育项目的技术要求,制定公众参与不同项目的全民健身活动指引,为不同人群提供健身指导和服务。

  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将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紧密地融合起来,是全民健身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答题。《条例》一方面推动加强公民体质监测,规定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加强国民体质监测站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和保障其开展常态化体质监测。同时,根据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及时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另一方面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运动营养、运动心理、运动康复等全民健身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智慧化水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人民群众的个人健康防护意识显著提高。虽然户外、场馆健身依然是主流,但疫情诱发的居家健身和“云健身”因其简便易行成为时下新的健身方式。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全人群、全区域、全时段的立体、多元、便捷的全民健身网络,《条例》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公共体育场馆预订等信息化建设,提供赛事服务、健身指导、体育文化等综合服务,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创新智能健身产品和服务,开发智能健身设备、健身软件、健身在线培训课程等,满足不同人群的运动健身需求。

  此外,《条例》将安全摆在突出位置,重视加强健身设施、健身活动的安全管理,对赛事活动的安全保障作了细化规定。

  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全民健身的“塔基”需要政府和全社会不断添砖加瓦。《条例》的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全民健身的积极性和体育惠民的可及性,推动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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