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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方交通事故: 涉及工伤认定的那些事
2022年第8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颜梅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即使事故发生时只有一方,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也能构成“交通事故”。那么,员工在遭遇单方交通事故时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单方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 由于睡过了头,张女士担心被扣奖金,在驾驶电动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时,虽狂风暴雨,眼睛不时被吹起的雨衣遮挡却仍飞速前行。期间,张女士因被雨衣挡住视线、车速过快而摔倒受伤。交警部门以张女士在恶劣天气下骑行,应当预见事故的发生,却未尽到起码的谨慎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张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女士构成工伤吗?

    【点评】 张女士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其承担责任的情况。本案中,张女士在狂风暴雨下,不顾被雨衣挡住视线仍飞速前行,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置若罔闻,从而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自己受伤,且已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自然不在工伤之列。

 

单方事故,交警未划分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

    【案例】 刘女士驾驶电动摩托车下夜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受伤。由于恰巧有车队经过,加之随后暴雨,导致现场被毁,交警部门虽经现场勘查,但却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当刘女士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由拒绝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对吗?

    【点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即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只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与否的重要证据,不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或唯一条件。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得拒绝工伤认定申请,或者直接认定不构成工伤,而应当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做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

 

单方事故,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当认定工伤

    【案例】 邱女士在驾驶电动摩托车上班途中,因一名盲人横穿道路,邱女士紧急避险时摔倒受伤。基于公司没有为邱女士办理工伤保险,邱女士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公司以邱女士致伤并非来自交通事故,而是源于在家搞卫生时摔倒为由,否认邱女士构成工伤,但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辩解。

    【点评】 邱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也指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正因为邱女士有上班时驾车摔伤且是因为避让盲人所致的主张,公司否认却无法举证证明,决定了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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