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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程序 保障相关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2022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沈利轩

    5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原《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制定于2009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我省价格认定工作的现实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适应监察体制、诉讼体制、“放管服”改革需求,有效解决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主体不明、范围不清、程序不优等问题,重新制定《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制定过程中,聚焦解决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与刑诉法、资产评估法、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结合实际完善涉案财物价格确认和争议解决机制,增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力争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推动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发展。

    条例共27条,主要亮点如下:

    明确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主体和范围。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明确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主体和范围,提高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质效。一是规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物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受理价格认定事项。三是规定市场中介机构参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评估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加强和规范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部门及其人员的管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要求较高,需要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进行价格认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能力水平,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为价格认定活动提供支持。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明确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的禁止性行为。五是规定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回避制度。六是规定价格认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完善价格认定工作程序。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价格认定提出、受理、出具结论、复核等全流程工作程序进行规范。一是完善价格认定事项的提出、受理程序。同时,明确了提出机关应当补充相关材料的情形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认定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的情形。二是整合上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力量,对于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加强上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三是明确提出机关的告知义务,规定提出机关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四是明确对于已经灭失或者状态已经改变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方法。五是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争议解决机制,对于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明确提出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核程序。

    条例将于今年9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法规实施机关贯彻落实: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二是推动法规实施机关在法规实施满一年后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推动法规实施机关在法规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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