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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立法供给质效 推动恩施绿色崛起
2022年第6期 —— 监督广角 作者:文/柯东海

    近年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紧紧围绕把恩施建设成为美丽湖北绿色崛起重要一极的奋斗目标,聚焦人民群众关切和诉求,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立法质效明显提升,有力地促进了恩施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立法统筹

    当前,党中央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崛起等重大战略,持续加大对老少边山穷等后发地区支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区域经济版图加快重塑。省委对恩施州高度重视,寄予厚望。州委提出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州人民信心倍增,豪情满怀,思发展、谋发展、抓发展的氛围空前浓厚。

    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调查研究,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下立法工作的统筹谋划,努力使地方立法承载起全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急需、满足人民群众期盼的时代使命,推动立法高质高效发展。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和完善立法规划编制、立法重大事项、法规草案表决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的制度,建立人大和政府共同负责的“双组长”制等制度机制。

    突出立法地方特色。立足“硒”优势,制定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有力地推动了硒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土”文化,及时出台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保障“水”安全,在全省率先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行创制性立法,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填补了立法中的空白,推动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点多面广、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打造“绿”品牌,制定山体保护条例和清江保护条例。与湖南湘西自治州跨区域协同立法,制定酉水河保护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评为全省人大系统“十大创新工作”。

    统筹法规立改废释。组织开展好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审查范围从州人民政府、县市人大常委会拓展到“一委两院”和政府部门,不断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推动法律法规实施。坚持立法与实施并重,制定工作方案,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让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二、提高立法质量

    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恩施州据此同时具有自治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问题导向、有限目标、地方特色、务实管用”的立法工作思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协调行使好“两个立法权”,作出了积极有益的实践探索。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州委始终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党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每年都听取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有关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中的重要问题,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都由常委会党组研究报请州委决定后组织实施,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审查批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及法规草案表决稿,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政治保证。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同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把完成州委交付的立法任务、贯彻落实州委决策部署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体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形成提高立法质量的整体合力。一是发挥主导作用。把主导不仅仅是看作权力,更多的是作为自身的责任和担当;主导不是擅作主张,而是在党委领导下立法;主导不是简单的牵头参与,而是在立法各环节发挥实质性的统筹安排、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等作用。二是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立法相关制度,制定了州立法条例、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湖北民族大学共同建立了“恩施州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设立了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在恩施州的立法程序规定等制度中,突出人大在确定立法项目、组织法规案起草、立法调研论证、法规审议把关、立法评估清理的主导作用,注重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三是落实协同责任。每年制定年度立法工作总体方案,明确政府的协同责任,支持政府依法行使法规提案权,坚持提前介入政府的立法起草工作,发挥主导作用但不包办代替。四是拓宽立法渠道。始终坚持立法为民的目标导向、坚持依靠人民的过程导向,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公布法规草案、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广泛听取和吸纳基层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重要作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合作,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集中开展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每部法规都开展了2次以上的专家论证评估。

    坚持问题导向和法治引领,解决实际问题。一是注重原创性开展先行立法。州行政执法条例成为全国市州级首部规范地方综合性行政执法工作的条例;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成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特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条例;州山体保护条例成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条例;州硒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在全国率先为微量元素“硒”立法,推动了全州硒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为全州保护、传承、利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治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在全省率先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行创制性立法,填补了立法中的一项空白,有效解决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点多面广、管理不到位、存在饮水安全隐患等问题;茶产业发展条例有力促进了全州茶产业全域绿色化、高质量发展;齐岳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力推进了长江大保护、清江源头治理。二是立足民族区域自治践行变通立法。如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将农作物品种审定权下放到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州法律援助条例与国务院、省条例相比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三是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加强协调立法。近几年来,坚持立良善之法、管用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规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州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保护条例、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遵循民法典原则和精神,调整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四是探索跨行政区域推动协同立法。由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与湘西州人大常委会牵头发起,探索以跨行政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制定了酉水河保护条例,这是我国市州级地方人大协同处理区域公共事务的一次有益尝试,为全国协同立法工作作出了积极探索。五是加强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近5年来,州人大常委会共审查县市人大常委会、州“一府一委两院”等规范性文件64件,纠正12件;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优化营商环境、计划合法性生育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4次,提出处理意见21件次。

 

三、注重立法实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州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有效促进各级法规实施,以良法促善治保发展。组织开展州农村公路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督促进一步完善建管养机制,提升恩施州农村公路的综合服务能力。开展州山体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促成州政府出台山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州、县、乡、村、宗地五级山长制管理体系,确保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法定图则中每宗山体都有管护责任人。开展州酉水河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促进规划编制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区域协调保护机制不畅、污染源头管控有待加强等问题的解决。组织开展州山体保护条例、州酉水河保护条例、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全面掌握了三部条例的实施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同时加强重点立法,立为民务实管用之法,进一步立足“小切口”,直奔问题,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积极为“两山”转化提供法治保障。全面加强法规实施监督,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两山”理论恩施实践取得实效。


(作者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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