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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推动地方政权建设与时俱进——湖北代表团审议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综述
2022年第3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陈超 图/本刊资料

    35日,备受瞩目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人大、地方政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地方组织法于1979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此后又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了5次修改。为了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地方组织法迎来新一次修改。37日,提请大会审议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引起湖北代表团全体代表的热议,大家纷纷畅所欲言。

 

夯实地方政权建设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从夯基垒台到积厚成势,勾勒出一幅中国之治的制度图谱。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202110月,党中央历史性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中,代表团一致认为,修改地方组织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地方政权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国人大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恰逢其时,非常必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说,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部署要求,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构组织法律进行了整体完善,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及地方政权建设经验,充分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利于从法律层面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二是坚持依宪治国。全面落实宪法精神,明确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三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明确地方人大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代表团团长应勇说,地方组织法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之一。修改地方组织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高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型政治文明形态,有力夯实了“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副书记、省长、代表团副团长王忠林说,因应地方政权建设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地对地方组织法作出修改,非常必要、意义重大。修正草案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最高原则,彰显了坚定的政治性;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穿始终,彰显了深厚的人民性;将地方政权机关建设和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彰显了很强的法治性;聚焦推进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准施策,彰显了鲜明的引领性。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代表团副团长王玲说,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非常必要、亮点突出、特色鲜明,凸显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体现建设“四个机关”这一重要抓手,落实创新发展这一重要要求。

 

建言修正草案修改完善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草案进行两次审议,两次将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研究机构等相关方面意见。

    审议中,代表团一致认为,地方组织法修改过程,坚持了党的全面领导,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修正草案充分吸收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相关方面的意见,框架合理、逻辑严谨、内容充实,已经比较成熟,赞成将修正草案提交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提交表决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许多地方吸收、采纳了湖北代表团在审议和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湖北团代表议案建议以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建议,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进一步明确、细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规范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充实、细化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明确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完善街道办事处职责,增强基层治理能力;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等等。湖北代表团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为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完善贡献了智慧。

 

切实推进地方组织法实施

    311日,人民大会堂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大会表决通过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贵必行,行贵当严。切实加强地方组织法的实施,也是湖北代表团关心和审议的热点。在审议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过程中,代表团一致表示,要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的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宣传、实施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更好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代表团团长应勇说,湖北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宣传实施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北,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湖北实践,着力提升省域治理现代化水平。

    代表团副团长王忠林说,要认真抓好地方组织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切实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要求,着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邱丽新、赖秀福、孙兵、李杰、沈方勇、李莉、亢德芝、刘启俊、刘江东、于清明等代表建议,对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解读,让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明白知晓,加强法律实施监督力度,确保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地方政权建设与时俱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筑牢“中国之治”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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