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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浅见
2013年第12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徐海宏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了不少卓有成效的探索,但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行使的一个薄弱环节。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与途径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

    统一思想认识,夯实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基础。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这意味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权力和神圣使命,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权力机关,如果轻易放弃决定权就是失职。而“一府两院”也要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从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尊重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主动而不是被动、自觉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监督。

    理顺各方关系,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委领导决策权和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关系。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要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凡是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除了党委要作出决策外,还要依法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积极与党委沟通,认真领会党委的意图,使党委的决策得到贯彻实施。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策权的关系。人大和政府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就某一事项由谁来决定,应认真研究,达成共识,避免政府决定的随意性和人大决定的弱化。

    立足本地实际,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由于重大事项中“重大”的相对性,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重大事项如何界定、由谁界定等常常纠缠不清,使人大失去了行使该项职权的主动性。鉴于县级人大没有立法权,对目前存在的重大事项界定难的问题只能向上级人大呼吁,要依靠全国人大的相关解释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来逐步解决。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前,地方人大要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以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指南针”,科学判断、主动作为。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水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人大常委会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要认真学习人大知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和自觉性,以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正确行使。

    加强跟踪监督,确保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大所作的决议、决定,都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人大作决议、决定是最具有权威性的行为,决定一经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执行。为了避免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走过场、走形式,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改进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实效,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体现人大决议、决定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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