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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要避免“四多四少”
2013年第12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吴振涛 杨为民

    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还存在着“四多四少”现象,即程序性问题决定多,实质性问题决定少;被动决定多,主动决定少;讲高票通过的多,真正审查决定的少;做出决议、决定的多,事后跟踪督查的少。提高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质量,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界定范围,不模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但什么是重大事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并没有进行具体界定和明确。一些地方对重大事项的理解,仅限于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工作报告等程序性内容,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实质性重大事项,却不及时纳入人大审议决定的范围,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越走越窄,趋于弱化。要完善相关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予以明确和细化,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程序,增强人大履职行权的法律性、操作性。

  积极行权,不失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既是人大的法定职权,也是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人大常委会要争取同级党委的重视,认真理顺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支持人大通过决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的协调,明确该由人大决定的事项都要依法提请人大决定,该由政府决定的事项,也要分次或集中向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的监督,切实做到不越位、不失职,使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过程,成为体现人民意愿的过程,成为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

  真审实决,不含糊。一些地方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过分强调党委意图,要求高票通过,或对政府提请的重大事项,怕通不过,面子不好看,事前“吹风”,导致常委会组成人员事前不调查,审议时随声附和,最终草草表决,盲目通过,使人大决定权流于形式。不仅影响了决定的质量,更有损人大的形象和权威。必须根除这种错误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真讨论决定每一件事项,真正做到代表人民行权,为人民造福。

  跟踪监督,不放松。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效果取决于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督,适时召开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听取执行机关工作汇报,分析问题,提出意见,促使决议决定得到较好落实,防止听之任之、不了了之。要加强对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要完善落实问效奖励机制,对执行好的给予肯定,落实不力的提出通报批评,对拒不作为的,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以增强决议决定的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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