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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扎实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2021年第12期 —— 监督广角 作者:文/刘学华

    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绩效、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资产治理现代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工作深化拓展、提质增效。

    一、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报告和监督工作的创新做法

    按照党中央和湖北省委的部署,自2019年起,十堰市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围绕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总体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工作实现良好开局。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正确政治方向。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在推进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工作中,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工作放到全市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做到紧扣大局、服务大局。及时向市委报告国有资产监督情况,确保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确保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二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建设。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从完善监督制度入手,为发挥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提供重要保障。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制度化约束为支撑,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要求届末年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在报告内容上,要求综合报告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各方面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施策”的原则,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制定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范围和内容的时间表,逐步充实报告内容,不断提高报告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10月,首次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按照五年工作规划要求,依次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等纳入报告范围。三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合力作用。市审计部门拟定2020年、2021市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时,先后将企业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立项,并重点审计国有资产底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情况。对纳入审计计划的国有资产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单独在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中反映,有效发挥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支撑作用。

    实践表明,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人大与政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奋斗,国有资产能够管理好、治理好。同时,这项工作才刚刚起步,无论是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工作方面,还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监督工作方面,都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困难、问题和不足。一是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目前国资管理信息分散在各监管部门,数据更新不及时,监管工作相对被动、滞后。亟需推进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各类国有资产信息纳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亟待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分析研究,不断提升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能力。二是国资报告范围有待规范。由于国资监督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各监管部门报送范围和口径尚待规范,距离“全口径、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尚有差距,如2019年审议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发现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资产等情况未纳入报告范围,且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时也未纳入其报表体系。再如,由于目前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处于多部门分头监管模式,由市国资委一家形成全口径报告尚存在体制机制方面的困难。三是国资管理和监督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金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规范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适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需要的综合性国有资产(资本)管理立法亟待加强。

    二、推进国资管理报告和监督工作深化拓展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面广量大,包含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等。人大对国有资产监督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只有准确把握重点环节,做到有的放矢,才能使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更大的监督实效。一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力度。在监督方式上,综合运用专题视察调研、听取综合报告、审议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并充分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在监督环节上,把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注重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存在问题的整改,加强跟踪监督和日常监督,保持监督的经常性和持久力。在监督力量上,除强化人大自身监督力量外,充分借助外部监督力量,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二是把握国有资本监督重点。第一,重点监督国有资本的投向。不断完善国有资本进退机制,推动、引导国有资本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民生项目建设和重大产业发展领域集中,通过对存量国有资产重新整合、增量国有资产的积极引导,不断优化国有资产布局。第二,坚持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审查相衔接。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工作要求,在对部门预算方案初步审查时,新增对行政事业国有单位资产配置、处置的审查,确保相关资产数据的匹配和衔接。逐步将全部国有资本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落实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达到30%的要求。三是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质效。从建立科学、明确的绩效评价体系入手,区分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分类制定不同的绩效考核目标,研究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特别是对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水平进行监督,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提高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在运营过程中动态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建立完善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体制机制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改革的正确方向,不断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有关机制,持续推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取得新突破。一是适时推进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建设。结合人大监督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出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办法,逐步提高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规范化水平,为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地方性法规夯实基础。二是积极探索全省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与市(州)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专项调研、执法检查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省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性做法和有益经验,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成效。三是着力加强人大监督能力建设。适应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需要,落实“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要求,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机构,打造专业化工作队伍。有效借助外脑、外力,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各级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咨询专家库,为推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智力支持。四是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机制。研究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开展绩效评估和考核,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高责任意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使国有资产收益在完善基础设施、服务社会民生、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更大的引领支撑作用。

(作者系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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