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把立法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 人大重要实践
2021年第1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刘玉坤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一种全过程的人民民主。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强调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对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始于立法工作,始于立法基层联系点,对人大立法工作者来说是无上光荣、巨大激励。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要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刻把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神内涵和重大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立法工作“全过程”中汇聚民意,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提高立法质效,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关键作用。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彻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

“人民至上”的立法价值取向。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鲜明特征和突出优势。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立法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做到问情于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以人民期待为第一动力,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以人民满意为第一追求,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于立法全过程,系统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不断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为了人民”的立法选项要求。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期望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做到问需于民,把民意作为立法选项的根本依据,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人民群众对什么问题反映最强烈、最普遍、最突出,就通过立法解决什么问题。同时,绘制好立法项目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从立项这一工作源头上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既立“大块头”,又立“小快灵”,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依靠人民”的立法工作方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健全民主政治、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律实施有着重要作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做到问计于民,主动搭建倾听民意民声的平台,畅通广纳民智民谏的渠道,创新吸收民策民计的方式,开门立法、兼听则明,尊崇民意、由民做主,扩大各级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全链条、全方位、各环节的“沉浸式”参与,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等多种方式确保立项、起草、审议、实施等各个环节始终保持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让来自人民群众的“金点子”成为立法为民的“金钥匙”。

“人民满意”的立法成效标准。“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者如何交出让人民满意的立法答卷,这是时代之问,也是人民之问。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做到问效于民,突出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立法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统筹立改废释,保障公民享有对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法规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根本遵循,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立法工作上来,使立法过程成为实现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大重要实践,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在地方立法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砥柱人间是此峰”。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立法工作中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全力以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交办的重大立法任务。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始终牢记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第一属性的定位,自觉做到立法工作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一方面完善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党组在立法中的作用,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通过立法成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面向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的要求,要切实做到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立法力量就汇聚到哪里,立法作用就发挥到哪里,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立法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

在地方立法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坚持汇聚民智立良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现民主立法资源的全要素保障,主要从四个方面夯实立法的实践基础和民意基础:以基层立法联系点为拓宽民主渠道的有机载体,自2008年设立第一批基层立法联系点以来,经三次调整,现已实现所有市州和所有行政层级全覆盖,同时将联系点打造成为集立法意见征询、协助开展立法调研、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反馈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地,打通了民意“最后一公里”;以共建立法研究基地为丰富民主形式的有益尝试,依托武汉富集的法学理论研究资源,与武汉大学等四所高校共建四个“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邀请法学专家全程参与法规起草、调研、修改,借力借智;以建立常委会法律顾问制度为健全民主制度的有力举措,在原立法顾问组基础之上,组建了由30名专业领域涵盖公共管理、政策研究等各方面的常委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外脑”和“智库”作用;以健全立法项目责任体系和完善立法工作运行机制为实现民情民意的重要抓手,完善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全程负责、分段领跑”责任体系,建立法规项目“五个之前”论证评估体系,完善法规项目起草、修改、提出、表决等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在地方立法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紧扣重点领域立良法,“奉法者强则国强”。如何主动适应国际形势深刻复杂变化、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积极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紧扣重点领域立良法,实现立法工作对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是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立足国情、立足省情,紧紧围绕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民生和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等方面破冰突围,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安全、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加快立法步伐。如去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这一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全面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今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条例的修改是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法治举措。 

在地方立法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法令行则国治”。当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总体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就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完善人大监督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法与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并重,报请省委出台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以“三个一”增强法规实施工作的实效。同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建立健全立法修法的快速反应机制、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和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如今年为保证法规正确有效实施,强化营商环境制度供给,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查找法规中存在的不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不合理的涉企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政审批、有碍市场活力的资质资格审查等规定,修改地方性法规14件,废止地方性法规4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商品和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