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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个体工程队干活受伤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13年第12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律师 杨学友


编辑同志:

2012年秋,我经老乡田某介绍,跟着韩某的个体小工程承包队到内蒙古某地车站线路工程干活。约定的工资是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每日100元。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系某局下属二公司。该工程中的站东线路工程由二公司转包给韩某。韩某的个体小工程承包队没有工程建筑资质,只是挂靠到有资质的辽发工程公司,每年向被挂靠公司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挂靠公司为韩某提供工程建筑所需的各项资质材料及工程合同用章。韩某在分包此工程部分活时,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只是就工程范围、工程量、造价及结算进行了口头协商约定。

  2013713日,我在施工时,被落下的钢管砸伤,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我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可韩某及某局下属二公司相互推诿,我该如何争取工伤待遇?

  农民 沈国果

 

沈国果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在涉案工程中韩某与某局二公司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合同成立),也因实际施工人韩某没有资质而导致双方口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使你是被韩某招用,并为其提供劳务,应当视为用工主体发生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代位”变化,应认定你与某局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某局二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维权。

 律师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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