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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监察委员会 专项工作报告
2021年第10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王馨 柳岸

    926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监察法实施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1月,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职责。省监察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是省监察委员会依法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方式。

    报告显示,近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国家监委、省委直接领导和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具体指导下,省监察委员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在完善制度机制上下功夫、在依法追缉上提战力、在组织协调上加力度、在科学防逃上出实招、在执法合作上重创新,推动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不断取得积极成效。2015年“天网行动”以来,全省先后从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56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75人、“红通人员”23人、“百名红通人员”4人,追回赃款人民币7.18亿元。

    报告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追逃追赃工作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省监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监委和省委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既立足当前,一体推进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又着眼长远,健全追逃追赃和防逃体制机制,不断促进我省反腐败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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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2018323日,国家监委正式成立。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据我国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在此后国家监委召开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总结部署会议要求,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地方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20208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专家表示,国家监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体现宪法要求、符合监察法规定,一方面体现出人民对权力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发展。

    今年以来,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海南、四川等地方人大常委会就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听取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内蒙古、湖南、云南、西藏、陕西等地方人大常委会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伞破网”工作情况;安徽、重庆、青海、广西等地方人大常委会就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基层监督、推动整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工作情况;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监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听取了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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