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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是否需要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
2021年第9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人大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没有明确规定。

  19797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中的“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包括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1995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时,删除了这一内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乡镇本级财政预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由于乡镇人大不设立专门委员会,给乡镇本级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一些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对本地乡镇人大预算审查工作作出了规定。

  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吉林省、广东省、安徽省、贵州省、湖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等省市区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乡镇本级财政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大会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贵州省等省规定,设立财政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财政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以上各省市区的规定说明,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并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可以和有必要的。

  楚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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