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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苏区法制建设的经验
2021年第8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张瑞 郭薪璞

鄂豫皖苏区法制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制领域取得巨大成就和宝贵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

第一,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相结合,建立新社会秩序

1912年民国建立后,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但是由于新的国民政府的根基不稳和军阀混战等原因,导致新法不能落地生根。鄂豫皖党委、苏维埃政府在领导苏区革命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法律的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革命能否成功,政权能否稳固,法治成为政权巩固的重要途径,进而尝试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相结合,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

加强党对苏区立法工作的领导。一是党领导建立了法制机关。19303月,鄂豫皖边区域在党的领导下统一了鄂豫边、豫东南、皖西三个地区的党组织,并于19317月前完成了鄂豫皖苏区由下至上的政权组织建设,建立起了鄂豫皖苏区法制机关,为鄂豫皖苏区法制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在党的领导下规范苏区党组织、苏维埃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的行为。通过制定法律来固定各自权力的运行路径,使其在法律范围内有序运行,以更好地推动苏区法律的贯彻和执行。

在党的领导下将人民民主贯穿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各个过程之中,培养群众的法制意识,领导鄂豫皖苏区法制社会建设。一是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参与立法者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例如:1931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参会的人员中:“正式代表397人。代表成份:产业工人占1.5%,雇农占8%,手工业占20%,苦力工人占2%,贫农占54%,中农占13%,士兵占6%,知识分子占1.5%,小贩占1%,其他职业占1%。代表170万群众。”二是在司法的过程中人民参与是司法达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重要途径。如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审判委员会成员就是在群众中选举产生。在审决案件时要征求群众的意见,出现判决与群众意见相异时,要将案件移交上级革命法庭处理。三是执法过程中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鄂豫皖苏区广泛选举产生的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另一种职能就是执法监督,主要是监督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或苏维埃政府是否真正执行苏维埃法令。

党的领导有利于建立法制机构体系和保证立法的方向。同时注重发挥人民民主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培养群众的法制意识,引导群众参与法制社会建设的实践,以提高立法的效率和促进法律的执行,从而推动新社会秩序的建立。

第二,将经济建设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拓展法制建设新空间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政府推行一系列经济政策,加上连年军阀战争殃及和旱涝等自然灾害袭击,社会经济遭到进一步摧残,社会生活进一步恶化,致使边区“整个经济已宣告破产,农不得耕,工不得作,学校绝课诵之声,商店有闭门之叹”。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又遭到国民党连续的军事“会剿”、“围剿”、经济封锁和清乡团不断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迫切要求鄂豫皖苏区开展经济建设和改善民生。1931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凡一切经济建设事业,国民党所办不到的,苏维埃政府都一一兴办起来,使中国经济无限地发展兴盛,工农群众个个享最大的幸福。”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鄂豫皖苏区的法制建设就要坚持推进经济建设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鄂豫皖苏区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性改变苏区原有的封建、官僚、买办以及帝国主义势力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者,将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变成国有所有。尤其表现在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变更上,组织和领导农民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二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经济社会的运行。如193110月,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这些规定在苏区得到普遍贯彻和实行,使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比较稳定的来源,为苏区政府开展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提供了财政保障。三是以法制建设促进民生改善,以民生促发展。鄂豫皖苏区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民生建设的法律,如《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文化教育政策》《优待医生暂行条例》等等。改善民生一方面是革命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也为苏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市场需求等经济发展要素,有利于促进鄂豫皖苏区经济发展。

第三,将实事求是与开拓创新相结合,提供法制建设新动力

法律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决定了党的各项政策能否落实,政权能否巩固。这就需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如鄂豫皖苏区政府结合苏区实际在《临时土地政纲》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制定了《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并将没收范围里增加了庙宇、祠堂、教堂的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等。将无地少地农民、愿安家耕地的雇农、愿耕种的工人、红军的官兵、革命职业家、退伍军人等纳入分配对象,并规定男女同样获得土地的权利。注重与农民的耕种能力相结合来分配土地。在对待中农、富农的政策上,注意保住自耕农的利益,分配富农剩余的土地等。这些条款在土地没收与分配方面有新的发展,统一了分配标准,增强了土地法令的可执行性。鄂豫皖苏区土地法令的执行极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促进了苏区的农业生产。193110月,鄂豫皖中央分局给中央的报告中说:“鄂豫皖区因分了田和群众努力生产,获得了大大的丰收”,这使得中共领导的革命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迅速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在实践中创新为苏区法制建设提供了内生发展动力。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在多项立法实践中体现其创新的一面。比如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19317月颁布的《婚姻法》中规定禁止强迫婚姻、买卖婚姻、一夫多妻、蓄婢纳妾、强迫守寡。“在苏维埃政权之下,无所谓私生子,未经苏维埃登记而结婚所生之男女,不得认为私生子,反对虐待一切此种男女私生子的行为,此种子女的生活费由男女双方担任。”“在女子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不得提出离婚,离婚的夫妻平分财产,子女由男女双方共同负担”“禁止娶童养媳,不得重男轻女,未满法定婚龄不能结婚,父母离婚后必须共同抚养子女”等。再如由于革命带来人的解放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新的不稳定,为了稳定新的社会秩序,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针对当时由于妇女解放带来的新的婚姻乱象作出规定:“男女主谋提出离婚不得超过三次。”但是为了保护婚姻自由,也“反对借口婚姻自由中所引起的婚姻混乱状态因而主张限制婚姻自由”。可以看出苏区在确保婚姻自由与保证社会良序之间有了一个弹性的空间,在增强苏区人民的家庭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前提下,提倡婚姻自由。鄂豫皖苏区法制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不仅为法律的可执行性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苏区法制建设提供了内生动力,有力地推动了鄂豫皖苏区法制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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