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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是打折的正义
2013年第11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彭波

    一宗案件立案10年未开庭,这件在法学家、律师甚至法官看来“闻所未闻”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河北省保定市一居民因为自己一处商业门面房被强拆,将保定市政府告上法庭。然而,在法院立案后的10年间,此案从未开庭。有意思的是,当媒体将此事一曝光,法院便开庭。

  对于审判时限,行政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0年不开庭的背后,是法院对法律的漠视,是司法向权力的献媚。如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己任”的法院都如此无视法律的存在,那“让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岂能不是一句空谈?

  超期羁押、审限超期、久押不决……是司法系统的痼疾。要么拖着不立案,要么立案不审、审了不判,要么反复发回重审、把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用足用尽,一件案子拖上十年八载,直到当事人筋疲力尽,最终不得不偃旗息鼓,放弃司法途径。法律的威信在时间的流逝中一点一点消失,司法公信力也在一次又一次的审理中被消耗殆尽。

  与司法机关“严打快判”造成的冤假错案相比,超期羁押造成的不公几乎鲜为人知。李怀亮,被超期关押12年后被判无罪;林帝安,被关押8年半后无罪释放……尽管司法机关有各种理由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辩解,但个人的悲惨遭遇是否就应该被忽略?12年,这对人的一生是什么概念?人生又有几个12年可以用来被不明不白地羁押?超期羁押,自然不是因为司法机关忙不过来,而是既不能证明有罪,又不能排除嫌疑,于是只能“先关着”,然后慢慢寻找证据。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其实早已经被严重损害。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西方流行的谚语或许并不完全准确,但迟到的正义最起码已经大打折扣。通过漫长较量得来的正义,不但让违法者占尽违法所得的巨大利益,更让权益受损者受到了更为严重的伤害。如此成本与收益的倒置,只会让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被践踏,让守法者心灰意冷,让有心违法者蠢蠢欲动。所以,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仅要尽力维护实体正义,还要更多地考虑程序正义。否则,为无尽的讼累背书的,只能是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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