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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长江干支流岸线 控制范围的建议
2021年第4期 —— 代表天地 作者:省人大代表 刘家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131日正式施行,将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该法的条文之中,多次出现“岸线”的表述,如第二十六条中有“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等。由于对“岸线”概念的定义理解不一致,有的按表面词义理解,有的按河流水面与陆地的交界线理解,有的按江大堤的堤脚线或堤顶线理解,导致各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建设项目的规划管控中仍存在着执行标准模糊,宽严不一等问题,既不利于行政管理效率,也不利于处理好长江大保护与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长江上、中游和中下游的岸线因自然条件特点、防洪堤的设置,形成了上游以自然的坡岸和山体为主,中下游以人工堤防为主的现状,因此在定义“岸线”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控制方面应充分考虑长江干支流左右岸的地形地貌与防洪堤的情况,以从严控制为基础,准确、一致性来定义“岸线”。

建议:长江干支流岸线外缘控制线宜以长江历史最高水位时,长江水面与陆地交界线划为外缘岸线控制线。对有江堤(防洪堤)的江段以临水侧堤顶边缘线为岸线外援边界控制线;对无江堤的自然坡岸或山体江段(河段),以长江历史最高水位时临水侧水陆交界线为岸线外援边界控制线。

建议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保厅、经信厅、水利厅、住建厅等部门专题调研研究,明确“长江干支流岸线”定义,划定长江干支流湖北省境内岸线的外缘边界控制线。依法划定的长江干支流的左右岸线控制线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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