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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冒险作业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第1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律师 潘家永

[案例房某是某物流公司小车驾驶员。由于运输业务激增,公司的原有车辆不能满足运输需求,公司就从其他单位借来一批货车,安排房某等人驾驶。房某发现让他驾驶的货车为拼装车后,以上路不安全为由拒绝出车。之后,公司以房某不服从统一调度、拒绝正常劳动为由,解除了与房某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说法该物流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该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公司要求房某驾驶拼装车,违反了我国关于禁止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相关规定。房某对公司的指令不服从,拒绝驾驶拼装车上路,这是依法行事,而不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房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房某有权要求公司纠正或者赔偿。另外,假如房某接受公司的指令,驾驶该拼装车辆上路行驶,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但房某本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关领导的指令行为也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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