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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劳资双方有哪些影响(下)
2021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潘家永

民法典于202111日施行后,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处理、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分等方面会发生哪些变化呢?本文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有关内容作简要解析。

 

单位行使管理权不得侵犯员工隐私

【案例】 沈某是某酒店的员工,酒店《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有责任在进出酒店时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对随身包袋或其他容器进行必要的检查。”一天下班时,酒店保安要对沈某的随身挎包进行检查,因沈某拒绝配合而发生争吵。事后,酒店认为沈某没有积极配合酒店例行的安全检查,已构成严重违纪,遂将沈某辞退。请问,酒店的行为合法吗?

【说法】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空间,一般理解相对于办公场所、生产场所等公共空间而言,单位内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均属于私密空间的范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企业角度,应该是非履行劳动合同的活动、信息,属于员工本人的私人事务。因此,单位应当尊重员工的隐私权。为了加强管理,可以安装监控视频,但应当限于公共空间或区域。现实生活中,个别单位在非工作场合安装摄像头以达到全方位监控员工之目的,有的单位在管理过程中获得员工病例后将病例散布出去等,这些做法都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本案中,酒店《员工手册》有关搜查员工本人或其私人物品的规定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此项规定违法,属无效规章制度。相应地,酒店辞退沈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人格权

【案例】 小葛是某美发店的员工,老板给每位员工派发了业绩指标,如果没有完成规定指标,就要接受老板的惩罚。惩罚的形式五花八门,有10公里的越野跑,罚生吃辣椒,还有就是抽自己的耳光。小葛和同事小彭等人都遭受过这样的惩罚。自行惩罚后还要将惩罚视频上传给老板,这让员工们深感屈辱。

【说法】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老板对小葛等员工的惩罚,以及媒体曾报道过的“员工磕头谢公司”“跪地爬”“裸体跑”等行为,均具有人身侮辱性质,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这些被侵权的员工有权要求老板及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致损应赔偿

【案例】 杨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外出开展业务时都是从公司申请车辆。某日,杨某在驾驶公司车辆前往客户单位途中违规变道、严重超速与赵某车辆相撞,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赵某起诉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其12万元。那么,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杨某追偿这笔损失吗?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完善,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对劳动者享有追索权。这种变化强化了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劳动者要更加谨慎、用心,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否则最终应由自己买单。本案中,杨某对事故负全责,且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属于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公司赔偿赵某后有权向杨某追偿这笔损失。

 

用人单位有义务防范和制止性骚扰

【案例】 郑某是某公司的女工,每到工间休息时,同班组的沙某就用不堪入耳的言语挑逗她,还经常给郑某发送带有淫秽内容的小视频。郑某曾多次向公司反映,要求责令沙某改正、调出该班组,但公司认为这属于“私人问题”,对她的要求置之不理。那么,单位对这种事情可以撒手不管吗?

【说法】 为了使劳动者有尊严的劳动,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据此,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履行好劳动保护义务:一是应当建立预防与处理性骚扰的完整机制,包括性骚扰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具体措施及其流程;二是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如辞退、开除等;三是加强“反性骚扰”宣传,在易发生性骚扰场所安装监控;四是及时受理投诉,采取调查处置等措施;五是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满足其调岗等合理诉求。如果用人单位未采取合理的预防、处置等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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