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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做好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工作
2020年第12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王玲

注:本文系王玲同志202012月3日在全省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根据录音整理。



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传达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落地。这次会议,也是宪法宣传周的一项重要活动。

 

一、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领导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召开的第一次法治工作会议,会议重大成果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核心要义就是“十一个坚持”,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一位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强调法治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党的主张是法律法规的“源头”,法律法规是党的主张的制度化;立法的过程就是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的过程,法律法规实施的过程就是贯彻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的过程。各级人大、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都要提高对党的领导的思想认识,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政治任务、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通过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保证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委和应勇书记、主任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强调要让法治成为湖北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成为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的要求,把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纳入议事日程,发挥党组保落实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意见。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制定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时,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重大立法项目、立法中涉及政策调整、体制改革、重要制度及法规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等,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党委有关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相关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考核评价制度,推动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考核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助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栗战书委员长发表了重要讲话。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要做到“五个牢牢把握”:

牢牢把握服从服务大局这个重要原则。良法促进善治、促进民生福祉,质量不高的法规轻则落实不下去,重则阻碍发展。栗战书委员长提出“四个对标对表”,这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将立法工作放在全局中来考虑、谋划、推进,真正做到为中心大局服务。

牢牢把握立法为民这个根本宗旨。我们党的初心使命是为人民谋利益,立法的初心使命也是为人民谋利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立法已经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好不好”的问题。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作为根本标准,主动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积极推进公共卫生、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领域惠民立法,用法治助力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升。

牢牢把握务实管用这个基本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聚焦大局所需、问题所在,切实做到抓重点、补短板、填空白。要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需要几条就定几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

牢牢把握提高效率这个重点。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立法的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建立快速应急立法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要科学把握立法时机,坚持急用先行,区分轻重缓急,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加大修法力度,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规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牢牢把握维护法治统一这个底线。要切实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做到协调统一、科学完备,不能与国家立法相抵触,不能违反上位法,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切实加强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几年,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下大力气抓法律法规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实施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合力逐步增强,报告制度基本形成。但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差距还很大。有的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重立法轻实施,特别是地方性法规实施有待加强;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选择性执法时有发生;一些执法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普法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全社会法治意识有待提高。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要坚持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并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立法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作用在于实施。立法是“上半篇”文章,实施是“下半篇”文章,二者同等重要。不实施,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既浪费立法资源,还影响法律权威,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抓法律法规实施就是抓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就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履职尽责。要把法律法规实施上升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四个全面”的高度来认识推动。

要加大法律法规实施监督力度。人大监督,首要任务是法律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作为主责主业,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法律的监督,督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坚持打好“组合拳”,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善于将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结合起来,推动法律法规实施。法律实施监督不仅是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事,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共同的职责。各专工委要主动承担起推动实施责任,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和督促。执法检查是推动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方式。人大执法检查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行政督察,也不是一般的工作调研、工作指导,是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地方政府法定职责落实情况,检查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情况,把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行“一府一委两院”的职权。对一些重要法规实施要反复抓、抓反复,一抓到底、久久为功、跟踪监督。政府及其部门也有执法检查,在人大开展检查之前,政府及其部门要先行自查,着力检查法律法规遵守、落实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实施机关按照要求报送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探索监督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创新举措。要加大对执法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督办,真正取得实效。

要加大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从了解的情况看,法律法规实施不好,原因较多,但主要原因是配套制度不能及时出台、相互推诿扯皮。政府和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负总责。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实施合力。相关部门要主动承担法定职责,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推动全面实施。要及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出台配套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一款一策”。法规出台一年后,实施机关重点报告配套制度制定情况;出台三年后重点报告实施效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升服务、优化环境。要通过法律法规实施,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重点问题的治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省域治理水平和能力。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位法的细化,彰显了本地特色,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强。这些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地方立法快速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地方法规制度。但是,一些法规没有得到很好贯彻,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要大力推进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强化法规实施效果。实施机关要承担主体责任,杜绝有法不依的问题;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都要依法运用地方性法规。

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要把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让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关键的少数”,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要切实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针对近年来我省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迟报漏报时有发生、审查方式有待创新、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修订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我们要以贯彻条例为重点,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一是要从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和做好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二是要抓紧组织全省各级备案和审查主体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准备。三是要抓紧修订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和衔接联动工作规则,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抓紧修订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四是要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凡是人大监督对象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各级“一府一委两院”要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法定报备义务,确保有件必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备案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法开展主动审查;对收到的每一件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都要认真进行审查研究,确保有备必审。要强化制度刚性,对经审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加大跟踪督促纠正力度,确保有错必纠。五是要认真落实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尚未开展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的市、州,要在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最晚在明年上半年,开展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并从明年起向县级延伸,逐步实现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全覆盖。

 

五、抓好法治队伍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加强法治建设,关键在人,关键在队伍。这几年,我省法治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素质不断提高,但力量仍然不足,特别是机构改革后,一些部门力量有所减弱。各单位要从推进“四个全面”的高度,切实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建设,舍得安排最优秀干部从事法治工作,舍得以最大力度培养和引进法治人才,舍得以最好政策用好用活法治人才,着力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法治队伍的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坚决防止“西化”。要着力引进和培养一批领军人才、骨干人才、专业人才,配好备案审查专业人员,建设一支复合型法治人才队伍。要善于借智借力,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支持法治相关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法治人才交流,畅通人大立法干部与“一府一委两院”干部的交流任职渠道。要关心爱护法治队伍,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以待遇留人,保持法治工作队伍的稳定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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