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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合同+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第9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出租车公司向我发包出租车一辆;我每月需向出租车公司缴纳规定承包费用,出租车公司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我自己自负盈亏;我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我承担,由出租车公司代缴;出租车公司除要求我遵守行业规范外,对我的出勤时间、工作额度等均不进行管理,即我完全自主决定营运。近日,因为种种原因,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合同。请问:我能否获取经济补偿金?

                                                      读者 汪笑笑

 

汪笑笑读者:

尽管有着签订过劳动合同和公司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你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之对应,出租车公司应否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也在于彼此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在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报酬。结合本案,虽然出租车公司与你签订的名为劳动合同,但从内容上完全可以看出实则属于承包协议;虽然出租车公司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只不过是根据约定代缴;尤其是你承包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交纳承包费用后,出租车公司除要求你遵守行业规范,对你的出勤时间、工作额度等均不进行管理,你完全自主决定营运,自负盈亏,出租车公司不向你发放劳动报酬,这些都意味着你与出租车公司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性,即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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