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为人大审议意见 票决测评叫好
2020年第8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张天科 

为了强化人大审议监督职能,确保人大审议意见的落实,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满意程度实行满意度票决测评机制,有效地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笔者为此做法深为叫好。

长期以来,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不尽完善,监督机制还不尽善尽美,社会公众对人大的认知度不高,一些地方人大审议监督“一审了之”,审议意见“一转了之”,办理结果没有下文,使人大的监督效能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对“一府两院”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满意程度实行满意度票决测评制度,将会改变地方人大监督不力、效果不佳的现象。

首先,票决测评使人大决策更加科学公正。过去地方各级人大对审议意见普遍缺少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致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引不起“一府两院”的重视 ,研究处理多是“一纸空文” ,不解决实际问题,难见有实实在在的具体效果;而实行审议意见票决制以后,不仅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更加科学,而且对“一府两院” 落实办理结果的评价会更趋客观公正。

其次,票决测评强化了人大监督的刚性。以往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报告的一般程序:听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报告办理结果→(终结)。这种监督方式易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监督效果不理想。而实行票决制以后,审议专项报告的程序变为:听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报告办理结果→审议→票决→(终结),无形延伸了再审议和票决两个程序,强化了人大监督的刚性。针对同一内容,两次报告,两次审议,侧重审议意见整改和落实,使人大监督更能触及实质内容,增强了监督实效。

再次,票决测评有利于审议意见落实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票决制”引用在表决“一府两院”办理人大审议意见中,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增加了压力, 也带来了动力,会促使其把工作做得更好。“一府两院”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要有“行动”,有整改,有进步, 有结果,要向人大有所“交代”;否则,就过不了民主测评这一关。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