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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思考
2020年第8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张绍明 图/本刊资料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快推进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十九大先后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7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行动指南。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强实体、热线、网络等三大平台建设,截至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村()法律顾问实现全面覆盖,12348热线电话覆盖城乡,大部分省区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中国法律服务网已上线两年多,开设英文频道、农民工欠薪救助绿色通道、全国法律服务电子地图等三项新功能。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平台)开辟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建立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业团队、业务骨干先锋队,大力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对困难群众和一线抗疫群体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积极参与涉疫矛盾纠纷化解,助力疫后重振,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了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我国、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不充分不平衡的现状不容忽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服务水平在城乡间、地域间、群体间的差异依然存在,而且越是在基层,法律服务资源越是相对匮乏。”这些发展中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一是服务区域的不平衡。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中心城区与县域之间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公共法律服务优质资源多集中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县乡和农村法律服务资源严重匮乏,且服务质量不高。仅从万人律师比看,中国万人律师比2.17%,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农村远远低于城市(北京11.7%,湖北2.54%,西藏0.6%)。以律所为例,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三地数量占全省总数的60%,超过50人的大所也多集中在这三地。二是服务领域的不平衡。司法鉴定、公证、仲裁领域服务能力往往弱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金融、知识产权、互联网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领域以及涉外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也少于传统法律服务。全省尚无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专业化品牌公证机构。神农架林区尚无司法鉴定机构。三是服务对象的不平衡。公共法律服务的受众应该是全体人民群众,但目前主要集中在老幼病残困,对农民工、失业群体、受侵权群体服务不够。四是服务阶段的不平衡。公共法律服务一般以“亡羊补牢”的事后救济、维权为主,“未雨绸缪”的事前法律预防、预警不够。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把握公共法律服务的政治定位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项重要的标准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程度,对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实质上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实现法律供给上的“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同时,也是民生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国家、社会和大众必然会产生普遍的、高水平的法律需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社会、群众基础的务实之举,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之一。

 

二、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定位

公共法律服务是法律需求。公共法律服务的特定内涵是“法”,法律需求是主体对法资源的肯定性要求,法资源愈充分,愈能刺激主体的法律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种需求通常表现为对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一些具体法律服务资源的肯定性需求。

公共法律服务是均等需求。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是“公”,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与基本公共服务一样,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在实现人民群众广泛享有均等化的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平等、均衡、普惠的特质以及平等公正的价值追求,决定了人民群众在接受法律服务内容、享受法律资源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和统一的标准。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它是公共服务,是公共性的法律服务,而公共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职责,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也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我国政权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性质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时代定位,也决定了政府必须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责任主体,其通过行使公共权力,统筹谋划、便捷高效、智能精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路径

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体责任。政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责任主体,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实施和保障等作用,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公共法律服务清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清单,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明确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和支付办法。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毫不动摇地坚持公共法律服务的“三化”方向。根据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基础条件等现实情况,合理定位各级职能和服务内容,实现普及化服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基本融合,全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通过网络平台办理,实现一体化服务。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利用大数据进行归集、分类、标记,建立产品目录清单,优化资源配置,满足群众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实现精准化服务。

大力夯实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基础。通过法律服务资源线上整合、法律服务内容网上集中、法律服务渠道线上线下贯通等措施,形成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平台,为群众提供“指尖上的法律服务”。加强县乡两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明确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为服务群众主阵地和一线综合服务平台的定位,推动将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将公共法律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有机融合,实现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投。

突出抓好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重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公共法律服务要扎根基层一线,贴近重点人群,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让公共法律服务更有温度。同时,要加强对欠发达地区、疫情防控、重大突发事件、依法维权、化解矛盾、法律咨询、政策解答、涉外法律事务等重点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专业领域公共法律服务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政机关全面正确履职、社会公平正义和扩大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环境。及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程序固化下来,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完备的法律遵循。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对接法律服务新风口,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深度融合,优化拓展新兴行业公共法律服务业务。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加强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等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构建专业的人才支撑体系。

不断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的体制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一府两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协同机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完善服务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职业共同体机制,培育和壮大社会、市场等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工作机制,继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等落地落实。

 

四、正确处理公共法律服务中的几个关系

强化政府主责与动员社会参与的关系。公共法律服务既要求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组织领导、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加强监督检查,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公共法律服务;又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激励引导,激发法律职业者、社会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基层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法律服务市场。

提升社会法治意识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关系。公共法律服务与全民守法意识、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密切相关,全民守法意识越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越高,对法律服务人才的专业化程度要求就越高。反过来,公共法律服务信度效度越高,全民法治意识越强。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律“七进”,律师“四进”活动,积极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培养全民守法意识,夯实公共法律服务的群众基础。推动法律服务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优化法治人才培养、选拔、任用、交流机制,大力发展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法律服务队伍,创新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切实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的人才保障。

加强顶层设计与面向基层的关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既要以目标为着眼点,在统筹谋划、顶层设计上下功夫,又要以问题为着力点,在补短板、强弱项上持续用力。一方面,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建立科学评价标准。另一方面,加大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法律人才培养和经费保障上向基层倾斜,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做到应民之所呼,化实践之困,解基层之难,夯实公共法律服务基层基础。

坚持均等普惠与突出重点领域的关系。公共法律服务既要坚持均等普惠,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大力拓展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做到“抬头能见、举手能及、扫码可得”,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共法律服务方便、快捷、无障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也要突出重点,围绕三大攻坚战、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做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在促进高质量发展、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治理和全方位对外开放等方面有所作为。

完善法规制度与勇于实践创新的关系。公共法律服务既要总结经验,巩固完善制度成果,又要探索实践,勇于改革创新。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法治宣传教育、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律师、公证、仲裁等领域立法修法工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与法律服务相关改革政策的衔接,形成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目前,湖北、山东等省的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经进入立法程序。另一方面,要在提质增效上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内容,积极推广“一站式”办理、“套餐式”服务等模式,切实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要在协同整合上创新,优化整合部门之间、层级之间以及平台之间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在常态化上创新,探索建立常态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调查机制,动态掌握分析群众的真实法律服务需求,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作者系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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