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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共卫生安全提供立法保障
2020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郑文金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应急和处置工作,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有关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和传染病疫情防控的专门规定。

今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个近百年来人类遭遇的影响范围最广的全球性大流行病突如其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湖北和武汉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也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胜之地。疫情暴发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下,在全国各地、军队的大力支持下,湖北人民、武汉人民开展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同时,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积极作为,加强立法保障,以法治力量推动疫情防控,助力打赢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

211日,在武汉的疫情防控最严峻的时候,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视频会议,出台了《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凝聚全省人民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磅礴力量。

《决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赴湖北指导组和省委工作要求,明确了各方防控职责,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疫情需要,可以依法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决定》还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病人医疗救治、防疫及生活物资保障、慈善捐赠、滞留人员帮扶、信息公开等作出回应,各方反响较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威胁高度关注。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这是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史、生态环境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为了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于35日作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制品,包括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或者人工饲养的),重点保护的珍贵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决定》还规定,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各环节、全流程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应急与谋远相结合,在开展应急立法、及时出台相关决定的同时,积极谋划,加强有关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立法。

2月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充实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制定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条例,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本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治理条例等列入立法调研项目,推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卫生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在相关地方立法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始终将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高度关注公共卫生安全。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保障。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学校安全条例时,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要增加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应急和处置相关内容;学校要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委员和地方的意见,该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访、免疫规划管理等工作;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并配合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提出,要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努力将湖北建设成为国家疾控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示范区。加强立法和监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这是湖北作为抗击疫情决胜之地的“必答题”,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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