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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
2020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蔡学恩

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大陆法系传统国家的民法典相比,我国的民法典是二十一世纪的新民法典,是新产业革命背景下的民法典,凸显出中国人民应对新科技时代的法律智慧,是中国人民跨越互联网时代的经验表达。大数据、物联网、基因工程、3D打印、量子工程、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机器人AI和区块链等具有颠覆性的新技术所推动的新产业革命的发展,民法典的编纂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也迎来了新的机遇。《民法典》紧紧围绕法治新时代人民权益的保护这个中心点,在法律规则层面进行了编纂修订。

拥抱新时代,创造新规范。《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这是所有国家的民法典都还没写过的。对于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价值宣示的层面,更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具体细致的内容。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的信息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遗体器官捐献、从事人体试验的医学和科研活动都被严格规范。《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了用电子数据、互联网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则,完善了互联网时代的意思表示和合同订立、生效等具体规定,能够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为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经济活动中的更广泛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展望新时代,规范新行为。在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立法机关用了半年时间将有关规定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表达了民法典面对新科技时代的态度。科技的发展必然会对人伦情理造成部分冲击,当民法典遭遇此类问题时,应当从维护权利的角度对此进行回应,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下社会,高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应将其及时纳入到法治轨道,从而避免发生损害人类的事情。《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同时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体现了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在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网络诽谤等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将自然人的隐私权予以明文保护,意义重大。     

立足新实践,完善旧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再度调整网络平台“避风港原则”,即网络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其平台上的相关侵权内容,可以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了“反通知”规则,有利于维护网络平台和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在涉及肖像权的部分,《民法典人格权编》就提到“深度伪造”的网络技术侵害肖像权的规则,并对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声音权进行了规则设置和完善,这正是应对当前科技带来的新问题而改进了原有规则。

在法治新时代,一方面,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离不开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法治体系的现代化。作为保障个人权益的最重要法律之一,民法典事关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方方面面,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另一方面,民法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体系化的民法典则消弥了单行民事立法之间的疏漏、重复和冲突,充分保护了人们在社会中生存发展的民事权利,保证了民事司法的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自然也赋予了国家治理能力在民事领域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当然,民法典并不是万能工具箱,并不意味着所有前沿科技出现的问题都要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例如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等领域,就暂时搁置了,待有了固定规则之后再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单独立法规定。    

从社会层面来看,民法典全面、准确、系统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为规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基本准则,自然也会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观念、法治意识和道德共识,这也将大大降低国家治理的成本付出,达到国家治理强制约束与规范自律相结合的目标,提升国家治理效率。进一步来说,民法典的施行,是以立法的形式来提升依法治理能力提升的时代需要,能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入强大动力,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明确科学定位。总之,我国民法典立足于二十一世纪的新实践,拥抱新时代,展望新时代,既有对原先规则的完善,也有基于新实践的新设规则和制度创新,体现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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