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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质量决定法治质量
2014年第1期 —— 民主实践 作者:◆ 文/朱卫国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立法的质量决定着法治的质量。在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过程中,我们日益感知到立法质量的重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再制定法律,其质量比数量更加关键——质量不高的立法不但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目的,而且可能造成负向的规范引导,并危害法律的权威。

  古人常说: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我们不能说立法者必然有大智慧,但要胜任立法则必然要有大智慧:一种规模远大与综理密微结合的智慧,一种大处着眼能大胆、小处着手会小心的智慧。提高立法质量,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把握客观规律。历史证明,法律只有反映规律、符合民心、顺应潮流,才能得到真诚信仰和自觉遵守,才能成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社会公器。中国古人讲“道恰政治”,就是在强调尊重规律的治国理政,才能和谐昌盛,才不会有政治上的“堰塞湖”;而不尊重规律的治国理政,则是“犹执热而不以濯”。立法者应当具有自觉探索规律的责任和能力,努力探索建立适应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政党执政规律和制度建设规律的立法机制,使立法能够更好地遵循和反映客观规律,立法必须通事理、合法理、顺情理、有条理。

  洞察利益格局。法律必须立场坚定地反映最广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这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与民争利的法律,必然会失信于民、权威扫地,成为繁荣和谐的隐患。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本身进行检讨反思:法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法定的强制措施是否得当?有无与民争利之虞?是否符合最广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厘定群己权界。廓清群己权界必然要求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范围、行使的程序以及擅权、滥权的制约和救济措施,必须依法确立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行政立法必须要按照宪法的要求,切实通过厘定权界赋权于民、保障人权,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安宁和谐,民众才能安居乐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奉法者强,则国强”。

  立足现实国情。要在中国政治和地域的空间内建立起植根于传统文明、符合民族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必须凝聚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而不能简单移植西方法治的理念或模式。中国的法治必须同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兼容,支撑并受制于这一制度。

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近年来,在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上,更加注重提高立法座谈会、调研会、论证会的公众参与度和会议质量,更加注重运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与此同时,还要积极探索立法听证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利益群体诉求和信访风险评估等制度,确保公开性和透明度价值在立法过程中得以充分实现,不断提升法律的公信力。(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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