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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永恒的“生命线”——《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解读
2014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付正中 张彦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耕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发展的载体,耕地质量的优劣关系到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耕地质量保护迈入法制化新阶段。

 

强化政府责任 实行目标考核

  保护好耕地质量事关重大,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耕地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省人民政府要鼓励支持耕地质量保护的基础性、适用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科技投入。四是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耕地质量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耕地质量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加强耕地养护 提升地力等级

  目前,全省80%的耕地有机质缺乏,90%的耕地缺钾,47%的耕地缺磷,微量元素缺乏面积达4000多万亩,耕作层变浅,理化性状变差,基础地力逐年下降。还有大部分耕地土壤有机质严重偏低,导致的现象就是土壤板结、瓜不甜、果不脆、米不香。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就是土壤有机质缺乏,专家们进行大量的试验后认为:有机肥是耕地地力提升和作物持续高产的基础,它不仅使土壤有机质数量增加,质量改善,而且可有效提高土壤有益微生物的数量和土壤酶的活性,有机肥和化肥配施是最佳的施肥组合。因此,条例在耕地地力培肥和耕地养护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建设绿肥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推广有机肥和配方肥等耕地地力培肥行为。二是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地力培肥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应用中的技术问题。三是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焚烧农作物秸秆危害的宣传,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扶持和指导农作物秸秆还田,修复、改善土壤,补充土壤有机质。

 

防治耕地土壤污染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2年,环保部一项统计显示,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同时,在旱作农业区,很多耕地都被地膜覆盖,地膜在促进粮食增产的同时,也造成了污染。据报道,某地菜农的施肥量是蔬菜生长所需量的4至10倍,过度施用化肥、农药也加剧了土壤污染。鉴于此,条例在耕地污染防治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耕地使用者应当科学、合理、安全使用肥料、土壤调理剂、农药、除草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不得使用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减少污染。二是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粉煤灰、城乡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机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防止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三是禁止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四是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用的,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五是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六是对受污染的耕地,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开展耕地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恢复其基本功能。

 

保护耕作层土壤 实行剥离再利用

  耕地耕作层是耕地养分的储存库,是耕地质量的最核心部分,需要经过长期耕作、改良、培肥才能形成。耕地占用后若直接填埋是一种资源浪费,将耕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能迅速提高新开垦耕地的质量。条例对耕地土壤耕作层的剥离与再利用作了规定:一是政府组织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二是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三是针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国土部门要在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就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方案剥离耕作层土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剥离耕地耕作层土壤,防止损坏耕地耕作层,保护耕地质量。四是对违反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有关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先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损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开展地力评定 落实“占一补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不断推进,占用耕地数量不断增多。各地在保持耕地占补平衡的过程中,重数量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占优补劣现象较为普遍。为避免“占补平衡”工作中“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条例明确划定耕地质量“红线”。条例规定:一是非农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二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工作。三是农业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踏勘,采集土壤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根据踏勘情况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及时出具耕地地力评定意见。四是耕地地力评定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耕地地力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加强监测和预警 动态掌握质量情况

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和预警,掌握耕地地力、土壤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规律,是开展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基础,可以为耕地改良与利用、污染耕地修复以及合理施肥等提供科学依据。为此,条例规定:一是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二是省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并将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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