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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要有“空杯”心态
2020年第2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 戴志华

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小到个人,大到事业,凡进行到中程,都会倍感压力重重。这时候,决定成败的,除了正确的方向、坚定的意志,更需要良好的心态,要善于以“空杯”之态去迎接未知与挑战。特别是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同向共进的地方立法,更要有这种“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职业自觉,敢于以“场外人”的视角去审视“场内事”,回望立法初心,回答好“为什么需要地方立法”这个基本命题。

早在2200多年前,法家韩非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可见,在我国传统的治理文化中,法是与国相对的,法治是国之重器,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地方治理并不一定要依赖立法,更不用去追求一地一法。在历史上,“皇权不下县”,乡村治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法律,而是在等级、血缘、财产关系上衍生出的封建礼法制度。换而言之,地方立法并不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支撑,更多的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需要,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人大制度完善发展的产物。

众所周知,地方立法发轫于1979年,当年出台的地方组织法,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自此成为一项国家制度设计。拓展于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迈入主体更多元、层级更丰富的新阶段。经四十余年发展,地方立法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是省市区、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制权利,更是衡量地方人大工作水平和实效的直观标尺。每个地方立法主体都无比重视立法,这推动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也带来了唯立法而立法的问题。比如简单套比上位法,凡有国家法律就想立一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攀比立法”、“重复立法”,甲地立了乙地也参照立,内容大同小异;还比如指定立法、长官意志,等等。却往往忘了我们为什么需要立法?

以个人一孔之见,地方立法的价值恰恰在于被需要。一是党在一地一域的科学执政需要。执政要稳民心、富百姓、保平安,这都需要资源和规矩来支撑。立法就是合理分配资源,明确各类主体的界线和规矩。二是群体的安全需要。从信天神、到信皇帝、到信法治,这是个体寻找集体安全、稳定安全的发展脉络。立法就是制定集体契约,为地方治理输入稳定性、可预期性。三是合理竞争、有序发展的需要。要在重点领域鼓励创新、引导投入,让社会产生更多的财富、生产力发展到更高阶段,就必须明确竞争规则、确定成果分配,就需要一种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制度,这就是法律法规。

所以,一个地方选择立什么法、法规设置什么样的制度,以及评价一部地方性法规是不是合适,都要有点“空杯”心态,回到为什么需要立法这个原点。看看是不是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党在地方的科学执政,是不是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是不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在此基础上,再来考量公平与效率、当前与长远、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样的立法,才有了良法善治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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