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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开放 融入世界
2019年第12期 —— 民主实践 作者:

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日前,第十一届法治湖北论坛在武汉举行,与会嘉宾和专家学者围绕外商投资法贯彻实施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该法的制定结束了内外有别的双轨立法模式,构建了科学的外商投资法律和治理体系,其以公平竞争与平等待遇为主基调,以准入前公平竞争资格和准入后企业平等市场待遇建设为轴线,为平等保护和促进投资提供了方向指引;通过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产权保护、强化地方政府重诺守约、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构建起投资者保护的“四梁八柱”;而负面清单管理、外资信息报告、国家安全审查三大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基石,对于规范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支撑。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冯果

   

 

负面清单制度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增长速度趋于平衡、内外发展形式多种多样、贸易保护和逆全球化萌芽的状态之下,为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目标,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外商投资准入制度。自2013年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试点以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不同的市场主体可在平等的基础上使用生产要素,有利于开创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与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大洪

        

 

外资安全审查是东道国管理外资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提升安全审查决定的可预见性和可问责性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外商投资法第35条正式纳入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出于对正当程序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考量,在落实该条第2款的具体配套工作中,我国应努力探索平衡投资者的救济权利与国家安全审查所要保护利益的有效路径,赋予被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必要的国内司法审查救济权利。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漆彤

 

 

竞争中立规则要求国有企业不得因其国家所有权而获得任何“净竞争优势”。应当确立一个符合中国当下发展阶段与国情的“新型竞争中立规则”:在规则的框架性构建上,新型竞争中立规则应严格区分国内投资环境和国际投资环境两个层面,并分别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制度框架;在规则的具体实现机制上,新型竞争中立规则应当依托我国基本国情和国有企业的现实状况,建立起针对国有企业竞争优势的审查制度。

     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曹胜亮

       

 

应加大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一是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都要抓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二是应当细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国家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阶段选择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制的制定和修改。三是应当建构全球协同治理体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环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胡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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