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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人大监督刚性力量
2019年第10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杨维立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前不久公布,其中提到有关国家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问题和原因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解决问题的举措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察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事实表明,对“一府一委两院”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工作开展审议活动,有利于保证重大事项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监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仍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不足之处亟待重视。比如,一些国家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讲成绩时浓墨重彩、极力渲染,谈问题时轻描淡写、避实就虚,不敢或者不愿触及痛点;有的只浮于表面,不及深层次问题。究其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人大常委会监督力度不够,刚性不足。

    《意见》提出两个“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显示了直面问题、刀刃向内的坚强决心,释放从严从实抓好专项监督工作的积极信号,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一府一委两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意识,不仅要牢牢守住“问题和举措均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底线,还要防止出现工作报告触及问题时“凑字数”等现象,坚持实事求是,把问题找准找实找具体,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能听凭有关机关“自弹自唱”。监督实践表明,即使抛开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因为“当局者迷”,一些机关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或许并不自知、全知。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可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报告时偏听偏信;有的虽有困惑,但心中无数,底气不足,只能“跟着感觉走”。到头来,专项监督工作难免应付了事,流于形式。

    提升监督水平,要下足“诗外”功夫。在审议前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研,吸收部分人大代表参加,成立专题调研组,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开展民意调查等方法,结合执法检查、专项视察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切实做到“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如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方能胸有成竹,专项监督就会更有力度,更见实效。

    新时代要有新担当、新作为。世上事最怕“较真”二字,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要认真落实主动、担当、精准、有效工作理念,积极履职,动真碰硬,敢于较真。监督工作严起来、实起来、硬起来,才是真正的对党和人民负责,才是对专项工作最好的支持和促进。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目的在于解决问题,促使相关机关改进工作。为防止“一审了之”“审了便了”,对于审议后的整改必须持续发力,打造“豹尾”。要健全审议意见整改评价体系,完善跟踪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从而激发人大监督刚性力量,确保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严肃性和执行力,维护人大权威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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