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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走过40年
2019年第9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2019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

19797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这一年,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人大会议,选举产生了本级人大常委会。

19549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但地方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同时设立。其实,对于是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从最初的讨论、酝酿,到最后决定、建立,历经了漫长的历程。

1954年、1957年、1965年,有人提出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提议,由于种种原因未被采纳。1979年,第四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问题再次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成为地方的呼声。1979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律室在征求各地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二稿意见时,许多地方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常设机关;还有人建议县一级也可以考虑设立人大常委会。

19797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决议和七部法律。当年9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能够作好准备工作,也可以在1979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

历经25年的地方人大设立常设机构问题,终于一锤定音。

40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设。1980年后,中央专门发了几个文件,中央文件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定期研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凡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都要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党委研究人大常委会工作时,可以通知人大常委会负责实际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列席会议。”

后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根据形势的发展几次修改了地方组织法,制定了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作了具体规定,为它们发挥作用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40年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和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中国政治文明进程最生动的片断、最美丽的注脚。

              楚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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