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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立法,精细化可操作
2019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本刊记者 胡东梅

528日至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会上批准了《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与以往通过的“大而全”的地方性法规不同的是,这三部地方性法规均是聚焦社会关注的痛点和政府工作的难点,针对特定领域,解决特定问题,立法切口很小。这批“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民生小法”的出台,解决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受到一致好评。“小切口”立法标志着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正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小”切口选择立法内容,青睐民生“小事”。自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立法权逐步扩大、立法体制不断完善。截至去年年底,各地方立法主体已制定了1.2万余部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如何克服和上位法重复内容过多,实践效果不佳的弊端,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特别是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已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这不仅要求在立法内容上更加突出细化性、衔接性、延伸性,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立足“小切口”开展立法,聚焦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确定一些小的题目进行专门立法,从而更加精准地解决民生大问题。如针对扬尘污染的问题,宜昌市、十堰市、荆州市都将之纳入2019年立法计划项目。荆州市制定的《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各政府职能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具体管理职责及分工,特别是对涉及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物料运输等容易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通过列举予以细化明确对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由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外,条例规定了实行信用惩戒制度,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实行重点监督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细化罚责,突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带着问题立法,聚焦社会管理难点热点。地方立法的意义在于对过于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围绕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来加以破解、完善,着力细化和补充国家相关上位法,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就立什么。以问题为导向,是开展立法工作的首要前提,也是检验立法工作是否有特色,法规是否有质量的重要基础。从问题入手,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立什么法;针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立法,注重运用综合手段解决具体问题。如《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就是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为了解决纠纷化解主体责任不清问题,条例第一章、第二章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要求市、区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第八条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针对程序衔接不畅问题,条例第四章对现行法律中关于调解的程序性规定进行梳理整合,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合理衔接作了规定;为了巩固调解成效,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小”而实用,法律实施可操作。“小切口”立法由于聚焦点明确,因而往往更提出具有细化性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可以较好解决立法实用性问题。如随州市针对机动车数量逐年递增,停车位增加却“后劲不足”,停车管理滞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等。这样具体化的规定,不仅方便公民阅读和掌握,更方便管理部门执法,法规实施效果也会更好。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曹亦农认为,小切口立法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社会深度转型后社会关系日益多元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也是地方性法规具有更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也是立法朝深度和广度完善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实践证明,只有符合实际的法律,才能成为人民习以为常的自觉行动,才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不因主题不重大而不入“法眼”,小切口切入,针对问题立法,具体化、可操作,才能让地方立法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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