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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让我们老有所依
2019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潘家永

儿子无赡养能力 孙辈应承担起供养义务

【案例】 老梁今年78岁,只有一个儿子,今年54岁。老梁无固定生活来源,近年来又身体多病,需要儿子从经济上进行供养。可是,儿子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赡养费。老梁的孙子小梁是一名医生,收入尚可,于是老梁要求小梁供养他。小梁却说:“赡养你是我父亲的责任,我作为孙子没这个义务,而且我每月还要供养父母。”那么,老梁有权要求小梁供养他吗?

【说法】 孙子小梁有义务给爷爷赡养费。一般情况下,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赡养关系。为了弘扬忠孝美德,能更好地使老人老有所养,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此可见,尽管孙辈一般不是由祖辈抚养长大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有赡养祖辈的法定义务。不过,这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赡养能力;第三,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除此之外,如果出现孙辈是由祖辈抚养长大的情形,孙辈也应承担赡养祖辈的义务。本案中,老梁的儿子确实没有给付赡养费的能力,而其孙子有稳定工作和很好的收入,具有负担和赡养能力,因此小梁应该视自己的经济情况给付爷爷适当的赡养费。

 

兄姐抚养弟妹成人 弟妹应尽扶养义务

【案例】 俞大林在20岁、弟弟俞小林5岁时,家庭发生变故,父母相继去世,俞大林挑起了扶养俞小林的重担。俞大林供养弟弟读书一直念到大学毕业,有了体面的工作后,自己才结婚成家。结婚后由于妻子患有疾病不能生育,故没有子女。在妻子去世后,俞大林没有再婚,一直独自生活。如今,俞大林已经75岁,由于身体越来越差,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就要求俞小林扶助他。俞小林虽已退休,但除了每月有数目不菲的养老金外,又另外找了一份月收入5000元的工作,经济实力尚可。面对哥哥的请求,俞小林却以他在法律上没有扶养兄长的义务为由拒绝了。那么,弟弟是否负有扶养兄长的义务?

【说法】 一般来说,弟妹对年老的兄姐没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扶养义务。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包括:第一,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第二,弟、妹有负担能力;第三,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本案中,俞小林是由俞大林扶养长大、供养读书成才,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他对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哥哥应当从经济上进行供养扶助。

 

选定监护人 管理和辅助你老后的事务

【案例】赵大爷早年未娶,收养有一名养子,将其抚养成人,并且早已成家过上了幸福生活。2012年,赵大爷生了一场大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养子的照料和慰藉,可养子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时常打骂养父。赵大爷气愤之下诉至法院,于2013年跟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其后,赵大爷的侄女开始负责照料赵大爷的生活起居至今。由于侄女很尽心、很细心,赵大爷非常满意。如今,赵大爷有了新想法,想与侄女签个书面协议,确定由侄女担任其失能后的监护人,把自己的晚年托付给侄女,可又不知道这在法律上是否会得到支持。

【说法】 赵大爷现在有权为自己选定未来的监护人,提前规划自己的晚年生活,让自己老有所依。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条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也被称为意定监护,是为保护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可能发生障碍或丧失,致其无法处理事务所设。民法总则第3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本案中,赵大爷信得过侄女,他现在可以跟侄女协商,书面约定在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侄女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管理相关事务,辅助其依法维权。

政府托底 保障孤寡老人晚年幸福生活

【案例】 已经68岁的罗某富老人一辈子没有生子,妻子早年去世。20年前因所在企业破产,罗某富下岗,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也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近两年,罗某富患上了哮喘病、糖尿病,已经不能再打零工,微薄的积蓄也因看病吃药用光。当地街道了解情况后,向罗某富老人伸出了援助之手,将其列入社会托底保障对象。

【说法】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孤寡老人,都属于社会救助和保障对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因此,符合该条规定的老年人,如果是城镇居民,可以提出申请,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发给生活保障费和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并可以申请入住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口接收老人的养老院。如果是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由政府予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并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入住政府开办的敬老院,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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