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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历史文脉 守护文化遗产 ——宜昌市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写真
2019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图/田羊

528日,《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在宜昌城区举行,标志着宜昌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吹响了法规实施的号角。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由宜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1210日表决通过,20191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1961日起施行。这也是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开创特色立法的又一成果,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此将有法可依。

 

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

宜昌,历史悠久、人文荟萃。这里,走出了世界历史文化名人屈原、中华民族和平使者王昭君、轩辕黄帝正妃亦是华夏之母嫘祖。三游洞镌刻着三苏父子流连忘返的千古绝唱,骚坛诗社吟诵着泥腿子诗人的盛世雅兴,峡江号子喊出了民族复兴的民众豪情……

屈原故里端午习俗、土家族撒叶儿嗬、枝江民间吹打乐、长阳南曲……这些独特瑰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宜昌不可多得的文化瑰宝。据了解,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具有丰富的非遗保护工作基础和经验。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1项(全省仅有4项)、国家级19项、省级50项、市级109项、县级35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位列全省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17人、省级103人、市级493人、县级176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省级2个、市级28个。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无旁贷

在保护中传承,宜昌一直走在前列。宜昌是最早在全国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并实施建设的城市。2002年,宜昌在全国率先启动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工程,2003年宜昌作为唯一的地级市,与云南省、浙江省一起被文化部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首批综合性试点单位。

如何更规范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宜昌长期不懈地进行探索和实践:2006年,我国第一部县级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颁布;2009年宜昌市政府颁布《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亦走在全省前列。

据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陈襄阳介绍,为让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传承发展,近年来,宜昌积极探索非遗保护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突破非遗传承固有的家族(家庭)传承、师徒传承模式,组织非遗传承人进学校、进景区、进基地、进社区,将非遗的“种子”种进年轻一代的心里,让非遗走进人民群众去。非遗传承场所基地化,宜昌现有挂牌成立的100多个非遗传承基地(传习所)。打造节庆品牌,通过屈原故里端午文化节、远安嫘祖文化节、当阳关公文化旅游节等节庆活动,全方位传承非遗。

宜昌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城镇化、现代化等因素,随着时代发展和大量农民外出务工,让非遗保护普遍面临现实问题与困难。非遗项目生存空间逐渐萎缩,部分非遗项目失去传承环境而濒临失传;传承人老龄化严重,有些已经无法授徒,非遗传承后继乏人;非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专业专职人员匮乏;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民族文化资源及文化产品未能充分开发利用等。“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最年轻的也有60多岁了。”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黄贞进说。

 

让法治之光照亮“非遗”保护之路

如何破解“非遗”保护困境,留住文化根脉,宜昌的答案是:开展立法保护。

把握时代脉搏,因地制宜、对点发力,需要一个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来规范、引领,宜昌出台非遗保护地方法规势在必行。通过地方立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提升城市文化旅游竞争力。

2017年,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并于 2018年初正式启动立法审议程序。

为提高《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起草和审议质量,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和外地学习考察,反复征求意见,精心修改打磨条款,正确处理好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突出宜昌地域特色,力求制定一部高质量的“非遗”保护特色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反复强调,《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一要体现时代特色,二要坚持问题导向,三要总结有效举措。

历经“三审四通过”的立法审议和批准程序后,《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如期出台,填补了上位法的立法空白,固化文化保护成果。条例的实施将照亮宜昌非遗保护未来之路。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围绕宜昌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强化制度设计,对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经费保障与激励机制,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评估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标准,通过激励机制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对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要求非遗保护与文化旅游、节庆民俗活动相结合,支持非遗资源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等。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足地域特色,总结有效措施,具有诸多亮点。确立非遗与旅游融合保护主线,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鼓励、引导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强调非遗保护应突出地域特色,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内容,结合端午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开展非遗宣传、展示等活动。

保护“非遗”,法佑其祥,宜昌将留住文化之根,传承“非遗”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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