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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这些债权凭证能否讨回借款
2019年第5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潘家永

    民间借贷一般用借条、书面合同予以反映,也有少数借条是复写的,而如今口头借款并以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形式来完成的更是屡见不鲜。那么,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借条复写件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吗?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 可以要回借款

    【案例】 201712月,裘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汪某5万元,但碍于情面没索要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后,裘某几次要汪某还钱,可汪某竟然耍赖,一会说从来没找裘某借过钱,一会又说该5万元是裘某“偿还之前借款”。讨要欠款时,裘某多了个心眼,进行了录音。裘某随后凭银行转账单和录音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还款。庭审中,由于汪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收入是裘某“偿还之前借款”,故法院判决支持了裘某的主张。

    【点评】 银行转账凭证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裘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单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以及汪某借款金额,所提供的录音资料也能证明汪某的抗辩前后矛盾,而且汪某也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该笔款是裘某“偿还之前借款”,故汪某只能败诉。

    【提示】 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搜集双方关于商讨借款、还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不过,上述单一证据的证明力都较弱,最好有若干个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此提高胜诉率。

 

仅凭微信转账截图 难以要回借款

    【案例】 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一日,俞某对唐某说自己父亲生病要交住院费,想跟她借5000元,唐某很快在微信上给俞某转了5000元。俞某说好只是周转10多天,所以唐某并未让俞某打借条。可快一个月了,俞某也没有还款的意思,唐某只好催要,不料俞某一口否认。由于没有借条,唐某只好以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为凭起诉。鉴于唐某无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俞某的原始页面,截屏显示的收款人是网名“随风”,无法确认这个网名就是被告俞某,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唐某的诉请。

    【点评】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虽然是一种证据材料,但它只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而无法证明借款人的身份,也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其他如货款、还款等性质的款项。因此,简单、唯一的微信转账记录不符合证明标准。本案中,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不仅属于孤证,而且证明力很弱,既无法由此确认收款人“随风”就是俞某,更无法证明自己和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提示】 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可以有以下选择:一是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并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明确款项的性质、对方姓名等;二是在转账前后或者催要欠款时,注意通过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信息,并予以保全,使上述证据与微信转账截图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凭借据复写件讨要借款,一波三折

    【案例】 陈某借给赵某10万元,赵某复写了借据,一式两份,原件自己留存,交给陈某的是复写件。事后,赵某一直未归还欠款,陈某拿着借据的复写件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原件,借据复写件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陈某在二审中败诉后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认为,复写件虽非原件,但也属于原始证据,赵某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故应支持陈某的诉请。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的“复印件”与借据“复写件”是不同的。复印是照原样重印,因此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其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复写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虽然复写件不能等同于原件,但由于它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应属于原始证据,与原件的证明力等同。上述《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再审法院据此支持了陈某的诉请。

    【提示】 汪某虽然最终拿回了借款,但也因长时间诉讼而身心俱疲。为避免不必要的缠诉,应杜绝用复写纸复写借条,否则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是字迹因褪色、印污而模糊不清,影响借据作用;二是如果法官认定出借人持有借条复写件不符合常理,或者对方提供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就难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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