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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会议及其 常委会会议的三大特点
2019年第5期 —— 八面来风 作者:学海泛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是举行会议,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人大“三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主要有三个独有的特点:

    一是人大会议及其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召开的会议,是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十多项职权,这些权力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来行使,这是其他会议所没有的。

    二是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是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并且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关于会议程序的规定等都是法定的,不能违背的,这些法定程序也是其他会议没有的。

    三是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上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干部任免事项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一府一委两院”必须依照实施,这也是人大会议独有的特点。

 

楚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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