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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
2014年第4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20143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以绿色为标志的碧水、青山、净土、蓝天,是最基本、最现实、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全省人民的美好愿景和热切期盼。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湖北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市场决定取舍、绿色决定生死、民生决定目的”的“三维纲要”,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现就推进绿色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增强绿色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绿色发展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取向,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湖北作为生态大省,拥有大江、大湖、大山、大库,又是三峡工程坝区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优势明显,生态地位重要,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重大。当前,湖北正处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节能减排任务艰巨。一些地方生态系统退化,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加重,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传统粗放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已成为全省上下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

绿色发展是以绿色为标志的生产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绿水青山就是最好的金山银山。推进绿色发展,是转变发展方式、化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打造湖北经济升级版的战略抉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必由之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树立正确的资源观和绿色的财富观,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向污染宣战;要以奋发有为、改革创新的精神,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努力把荆楚大地建设成为发展空间集约高效、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生活空间宜居舒适、社会空间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

 二、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在绿色发展上走在全国前列

推进绿色发展,既要打攻坚战,也要打持久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绿色生态资源为基础、以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为着力点,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多方参与、全民行动的基本工作格局,走出一条符合湖北实际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新路子,努力在绿色发展上走在全国前列。力争到2020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功能区生产力优化布局基本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全面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安全格局基本构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与自然更加和谐。

营造绿色山川。加快实施“绿满荆楚行动”,积极推进以封山育林为重点的山区绿化,以农田水网为重点的平原绿化,以绿色通道为重点的沿路、沿河、沿湖绿化美化,着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到2017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深入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及低产林改造、湿地恢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加大山体生态修复与保护力度。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大别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采与综合利用。加快中小河流和重点流域的综合治理。严禁填湖建房、填湖造田等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严禁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切实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以生态重点工程建设为着力点,加快构建以江、湖、山、库为重点的生态安全屏障。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以治理雾霾为重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大气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监控。整治农村面源污染,实施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工程。

发展绿色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行清洁生产,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发展绿色低碳技术、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发展低碳绿色运输和流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模。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大力发展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技术,加大生态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建设绿色城镇。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绿色生态的美丽城镇,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深入开展国家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绿化模范市县、生态市县、生态乡村创建活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积极构建绿色交通运转系统,努力建设绿色社区,倡导建设绿色家庭,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等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人居环境。

推行绿色消费。积极倡导和大力推行绿色消费,构建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加强新能源、节能产品及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的推广使用,扩大绿色消费市场。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完善汽车公交、轨道交通、自行车出行体系,探索在公共交通、政务、商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低排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黄标车辆的步伐。积极推进绿色政务、绿色采购,建设节约型机关。倡导公众积极参与绿色消费活动,积极购买绿色低碳产品,使用环保可循环利用产品。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方式上加快向绿色消费转变。

树立绿色新风。要把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使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组织、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发展的公益活动和全民行动计划,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增强全民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俭意识,养成绿色、健康、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形成尊重自然、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完善和强化保障措施,卓有成效地推进绿色发展

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的创新之路,坚决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之路,努力做到绿色发展一步到位。

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省人民政府要将推进绿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城乡规划、生态省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结构,形成与主体功能区定位相适应,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产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绿色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绿色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绿色发展的各项要求贯彻到规划实施的全过程,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完善发展思路,找准发展路径,提高统筹协调发展的能力。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扎实有效地抓好落实。

改革创新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健全完善绿色发展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法严格遵守决策程序,坚持绿色标准,把好绿色关口,从产业发展、结构调整、项目投资等源头上控制资源环境问题的产生。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胆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覆盖资源环境各类要素的产权交易市场,稳步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绿色发展领域的市场化机制。完善财税、投资、产业、土地、价格和收费等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发展绿色经济。完善统计评估指标体系和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增加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下降率,以及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单位GDP地耗降低率等生态环境指标,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强化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要适应绿色发展的要求,抓紧制定、修改和完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清洁生产与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绿色发展重大决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适时对绿色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确保绿色发展的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改革力度和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容量底线,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法规政策的开发活动,严肃查处一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公布绿色发展的信息,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其他组织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环境资源、生态建设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建设的犯罪行为。

绿色发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省人民要在湖北省委领导下,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大力推进绿色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中国梦的湖北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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