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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执法者遵守规则
2019年第1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南评

在西安卖菜的雷某,于201789月间在同一条马路边停车,一个月被罚16次、记48分、罚款3200元。雷某认为:“交警做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遂将区市两级交警部门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判决:交警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交警部门认为,雷某多次“将车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划有黄色禁止停车标线的非机动车道上”,“作为驾驶人应当熟悉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不存在当事人认为的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法院对此表示不认同,判决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交警部门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法院的判决合理公允。尤其是执法,该有的法定程序绝不能省。本来,计分、罚款都是手段,制止违章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通畅才是目的。可以合理推定,雷某一次违章之后,如果能及时知晓,后面的违章就不会发生。“我们认为你应当知道违章了,所以没有贴处罚通知”的说辞,缺乏对规则与程序的尊重;而且,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也有实体上的后果,有“为罚款而罚款”之嫌,让人心生“将手段异化为目的、却忘掉了真正的目的”之感。

  法学界一直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的持续讨论。这或许是一个错误的问题。实体正义是我们矢志要抵达的目的地,是我们心驰神往的彼岸;程序正义是能让我们抵达目的地的道路与交通工具,是通往彼岸的航船或桥梁。知道目的地、不知道怎么去,能行吗?反过来,耽于路上、流连于交通工具上却忘了为什么出发,能行吗?拿本案来说,执法者履行告知义务是程序正义,制止违章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通畅是实体正义。执法者不尊重程序正义损及实体正义。可见,正当程序就是正义的保障,正当程序才是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的核心是尊重规则,这是法治的精神所在。难点不仅在于让无权无势的普通人遵守规则,更在于让有权有势者与执法者遵守规则,因为他们破坏规则的能力往往更强。而且,有权有势者与执法者带头遵守规则,对全社会有一个很大很好的示范作用。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本案法院的判决就是一个很好的激励,促使执法者尊重规则与程序,增进大家对法治的信心。

 (据《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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