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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2014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鸿忠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的战略目标,并对法治湖北建设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湖北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湖北特色,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湖北建设作出了积极探索。

 

  一、抓立法规划计划,有序引领地方立法

  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基础和“龙头”。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立法条例有关立法规划的规定,20125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始着手本届立法工作规划的编制工作。向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对本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配套情况、上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实施情况予以综合分析,对五年来省人大代表有关立法项目的议案、建议进行梳理,了解国家立法动态,掌握第一手信息。2013年换届后,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强立法工作规划的调研论证和协调沟通,提出草案建议稿。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立法工作规划编制情况汇报,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省委转发了该规划。立法规划按照必要与可行的原则,突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并举。在立法规划的内容上,把确定“立法规划项目”(52件)与建立“立法项目库”相结合,同时突出规划指导性,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改进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6月中旬召开了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我省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部署换届后的立法工作,落实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对实施立法工作规划至关重要。近年来,我们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抓好立法选项,控制立法数量,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安排,加强检查督促,较好发挥了立法计划的作用。20139月,省人大常委会又启动了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在改进和完善立法选项机制上,增加了三个环节。一是“公推公选”,向社会公布立法项目,进行问卷调查,公开推荐和遴选,同时实行项目建议采纳奖励制度。二是论证评估,组织省人大专工委、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就计划项目的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三是“民主票选”,由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投票,根据“票选”情况,拟定计划草案。通过多种方式,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实效性。

 

  二、抓立法关键环节,有效开展地方立法

  在实践中,坚持“立法是系统工程”的理念,坚持把立法前调研论证、立法中审议决策与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增强立法实效。加强立法调研。注重专门委员会调研、法制委员会调研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调研相结合,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等方式听取意见,对立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深入调研,提高调研的广泛性、针对性。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制定《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先后召开15次座谈会,在省内外开展实地调研和学习考察,了解民情,吃透省情、湖情,对湖泊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强法规审议。厘清常委会一审、二审关系,一审重点审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重要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操作性,二审重点审议法规条文的针对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专”与“统”两个优势;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前10天将相关资料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三通过”,保证常委会审议意见得到充分吸收。加强立法评估。开展有关法规实施情况或者重要条款的立法后评估以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在法规表决前增加立法中评估环节,避免出现立法决策失误和瑕疵。建立立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由负责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法规实施满三年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

 

  三、抓立法工作机制,有力推进地方立法

  近年来,我们在立法实践中建立和完善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配合、各方协同、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作用、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形成立法整体合力。

  在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方面,省委及时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有关重大立法事项的汇报,认真讨论研究、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就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省委作了20多次专题汇报,省委都及时给予明确指示。20129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向省委请示,省委经认真研究,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方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法规起草协调工作机制、公众意见吸纳情况反馈和奖励机制、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法规宣传实施机制、法规清理机制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在发挥政府重要基础和支撑作用方面,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加强对法规的起草和立法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保证法规如期提请审议;法规出台后,及时制定配套性文件,促进法规的实施。在发挥专家学者智囊作用方面,所有法规草案征求立法顾问组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对重要法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委托专家起草或提出专家建议稿,同时委托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开展课题研究,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四、几点体会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运用群众立场、观点和方法,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现阶段,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再是有没有法,而是所立之法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力求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加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任务。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进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等开展地方立法,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制定了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条例、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将中央和省委的决策意图、发展战略、保障措施转变为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和修改节约能源法办法、水路交通条例,解决制约我省发展的“瓶颈”问题;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先后出台就业促进条例、法律援助条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等法规,从制度上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

  坚持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方法。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不断更新立法理念,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创新立法工作方法。一是处理好立法的质与量的关系,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有所立、有所不立,实现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二是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行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全局上表达、协调、平衡利益关系,在矛盾的焦点上“切一刀”,维护公平正义。三是处理好立法与施法的关系。例如,在湖泊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针对湖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提出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湖泊保护工作,将“千湖之省碧水长流”上升为全省发展战略。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注:本文系李鸿忠同志20131030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的书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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