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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先行先试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
2018年第1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陈洪波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需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对接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为我省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累经验。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同年4月1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建立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018年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综合管理与服务、法治环境、附则八章,共计69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制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拓展改革的深度和广度,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打造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高地。

 

明确战略定位 激励改革创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条例根据《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的总体思路、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改革引领、开放先导、创新驱动、产业聚集、绿色发展,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自贸试验区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任,为了鼓励改革创新者“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条例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事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存在失误错误或者未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理顺管理体制 创新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共119.96平方公里,承担着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开放创新等诸多任务。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是落实改革试点任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快速发展的前提和重要保障。据此,条例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系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的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评估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片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片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二是明确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管理权限,负责片区改革试验的具体事务。三是要求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片区管理机构下放相关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下放。四是夯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自贸办以及海关、边防、金融、税务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的职责,建立联动互通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五是规定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片区实际,采用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由专业运营公司负责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扩大投资开放 提升贸易便利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需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对接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为我省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累经验。条例对促进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缩减负面清单范围。负面清单内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和集成办理。二是支持、引导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境外投资或者设立境外研发机构。三是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货物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探索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拓展至服务贸易领域。四是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加强商品归类和原产地预裁定等工作。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探索拓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五是简化自贸试验区内有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审批流程,按照国家规定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提供出入境、停居留便利。六是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强与境外的国际贸易投资合作,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海关、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此外,还对完善税收政策、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等进行了规定。

 

创新金融服务 助力企业发展

    自贸试验区是全面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的新高地,区内企业的许多业务从境内延伸到境外,对金融服务的要求相应也更高。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条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服务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二是探索建立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开展自由贸易账户金融服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三是自贸试验区探索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开展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五是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自贸试验区培育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投融资结合的综合化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保险、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业务。六是自贸试验区加强金融监管协作,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

    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促进中部地区、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是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使命。为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中央和省委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充分体现中国(湖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充分体现湖北以及其他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突出湖北特色,条例专设“创新驱动发展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一章,作以下规定:一是自贸试验区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鼓励自贸试验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支撑平台。二是探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设立专项资金,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项目予以支持;制定高层次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培养等相关管理办法,为人才签证、停居留、创新创业、住房、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三是推进跨国教育和人才培养合作,支持中外教育机构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人才培养机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平台,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四是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国家重点平台布局实施重大标志性项目,培育、打造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五是支持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完善与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集疏运体系和保税物流网络。六是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沿海沿江港口、“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合作,建立跨区域港口联盟、港航联盟,增强江海联运服务功能。此外,还对促进绿色产业集聚发展、发展长江航运业务、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打造区域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等进行了规定。

 

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

    自贸试验区是改革的高地,其主要优势是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更有吸引力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成本,培育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据此,条例就创新综合管理和服务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省自贸办要参照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制定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科学评价体系,定期编制、发布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报告。二是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三是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一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服务制度。四是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定制专属网页,提供政务信息个性化推送服务。五是创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企业环保承诺制,探索分类管理、同类简化、试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建立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健全法律服务 强化法制保障

    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因素之一。加强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特别是涉外法律服务是保障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关键。同时,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有利于推动自贸试验区的健康发展。据此,条例对优化自贸试验区法治环境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二是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健全涉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三是完善多元化、国际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四是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化解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协议选择仲裁规则、适用法律、审理方式和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等。五是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法律专业服务。

 


(作者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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